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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接受新京报采访:居住权写入民法典,有何现实考虑和价值?

发布时间:2020-05-29 浏览:

2020年5月28日,李松律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围绕居住权制度,对有关居住权的现实意义和重大影响进行解读。

 

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中国首部民法典正式问世,中国民法制度迎来了民法典时代,也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变化。

 

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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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可充分发挥房屋使用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新京报记者:您如何看待居住权写入民法典?居住权制度,有何现实考虑和价值?

 

李松律师:个人持支持态度。居住权制度贯彻了民法典的立法宗旨——物尽其用原则,就是要让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居住权的设立,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增添了一种物权性利用方式,使房屋的实际效用得以充分发挥。更重要的是,居住权制度对于解决非继承人的居住问题、离婚后需要经济帮助一方的居住问题、以房养老问题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与此同时,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对居住权当事人的身份做出明确限定,意味着只要有闲置住宅,就可以拿出来给别人占有和使用。而且,居住权的适用主体范围也比较广泛,这样就能在更大范围内解决没有住所居住的民生问题。

 

【居住权、所有权分离利大于弊】

 

新京报记者:房屋有了居住权等于设立了负担,设立了负担的房屋所有权不能随便买卖,因为买的人无法入住,这是否会影响房屋的流通?

 

李松律师:的确如此,房屋有了居住权负担,除非买方接受这一负担,才能实现流通。但是设立居住权的利大于弊,它将保障无法购买房屋的低收入群体居住权。公众对公共资源与公共服务的享用需求会逐渐降低,这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资源优化,实现稳定、合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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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应继续发展完善】

 

新京报记者:居住权是否应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广泛的适用范围?

 

李松律师:支持这个观点。目前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设立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如果要进一步贯彻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居住权还可以继续发展,分为社会性居住权和投资性居住权。

 

社会性居住权主要是为生活中的弱势群体而设立,具有扶助、赡养、关怀的性质,这是居住权的初始目的;投资性居住权则能满足人们利用财产形式多样化的现实需求,这或许可以成为将来发展的方向。

 

此外,对于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从民法典的表述来看,主要以不得出租为原则,同时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但未来为了达到住宅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物尽其用的效果,或许会开拓例外规定。

 

【居住权对老人权益有更大保障】

 

新京报记者:对一些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来说,居住权的设定有何意义?此前,社会上还曾出现过“以房养老”的骗局,居住权入法能否真正实现“以房养老”?

 

李松律师:在实践中,赡养义务人、受赠与人等签订“以房养老协议”后反悔,通过各种不合法的形式,将房屋出租、出售的实例屡见不鲜,严重损害老人合法权益。传统的赡养协议、附有义务的遗赠等制度,不能实现对居住权的有效保护。只有将居住权在法律上明确为物权,才能实现其独立的功能价值;只有将居住权作为物权的基本类型,才能真正体现其保护的绝对性。

 

从民法典物权篇的规定来看,将来设立居住权需要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相对来说,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程序和链条就被延长了,这样可能给揭穿骗局提供更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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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居住权,对低收入家庭有更高保障】

 

新京报记者:城市中低收入的群体很大,政府要着力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公租房具有很普遍的意义。在此背景下,居住权对房地产市场而言,具有哪些影响?

 

李松律师:公租房的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没有物权,如果能将居住权的制度运用到公租房,承租人的租赁权经登记生效成居住权,就具有了物权的对抗效力。这时候,即便是政府也不能随便收回或征用,否则就需要对公租房居住权人进行补偿,这样才能更好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这是更高的法律保障。

采访原文链接:
https://m.bjnews.com.cn/detail/159065314815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