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工作的王先生2010年在北京市房山区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100余万元,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30万元首付款,余款从中国建设银行贷款。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将相关资料提交开发商,后开发商告知办不下来,让王先生自己去办,王先生到建设银行后,工作人员告知提交的材料全部符合要求,但是开发商将质保金提走了,因此不能向王先生放贷。
后王先生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商定退房事宜,开发商同意退房,但是却迟迟不将首付款退还给王先生。后王先生慕名找到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
律师李松,在李律师的建议下王先生依法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李松律师指出,开发商本身存在过错,由于开发商将质保金提走导致王先生无法办理贷款,且对于合同解除开发商存在过错,因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应予解除,开发商应将购房首付款全部退还王先生,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最终,法院采纳了
李松律师的意见,支持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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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