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上世纪80年代在北京市东城区给年迈的父母购置了三间小平房,1989年王某与卖方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赵某将其共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三间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12000元,协议签订当日王某便将一万元支付给了赵某,赵某当天把房屋及钥匙都交付给了王某,当时双方约定剩余2000元待过户拿到房产证当日再支付。
双方到房屋管理局过户时了解到,由于赵某所出卖的房屋和赵某哥哥的房屋登记在一个房产证上,赵某的哥哥将自己的房屋翻建成二层,没有相应的批准手续,属于违建。据此房屋管理局拒绝给王某过户。
王某觉得,不过户也不影响居住,也没有和赵某解除合同。到了2012年卖方赵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收回三间房屋,王某反诉赵某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到要求赵某按市场价予以赔偿。庭审中王某申请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房屋评估后的市场价值为200多万。东城法院在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未给王某补偿。王某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委托李松律师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过近半年的审理,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松律师的意见,作出(2013)高民申字第711号裁定书:“一、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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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