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孙红家因拆迁获得了购房指标,但由于经济原因,孙红只能购买一套房屋,另一套房屋的指标则闲置。赵兰得知后,与孙红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赵兰出资购买房屋,房屋暂时登记在孙红名下,待房屋可以过户时再过户给赵兰。赵兰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
然而,当赵兰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孙红已去世。赵兰找到孙红的继承人协商过户事宜,但对方拒绝承认借名买房的事实。无奈之下,赵兰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孙红的继承人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赵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故判决赵兰败诉。
赵兰在一审中主张的是房屋买卖关系,但法院认为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意。实际上,赵兰与孙红之间并非房屋买卖,而是借名买房关系。混淆法律关系,导致驳回赵兰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委托李松律师团队李梦宇律师代理二审。我们找到一审败诉主要原因—法律关系定性错误。我们团队认为本案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属于借名买房纠纷。
我们向二审法院提出,一审法院未能正确认定赵兰与孙红之间的法律关系,导致事实认定不清。二审法院采纳我方意见,认为本案存在借名买房可能性,裁定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重新梳理案件证据,发现对方在一审答辩时曾提到“在办证通知下来后,就跟赵兰说了涉案房屋不再进行买卖了”。这一陈述恰说明赵兰与孙红之间曾存在借名买房合意。抓住这一漏洞,结合赵兰持有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物业合同证据,实际占有、使用房屋长达十余年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由于房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孙红的继承人尚未取得产权证,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定赵兰与孙红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判决开发商在配合将房屋登记至孙红的继承人名下,再由继承人配合过户给赵兰,赵兰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这起案件成功,关键在于我们团队找出了一审败诉的原因,变更诉讼策略,成功将案件定性为借名买房。同时,敏锐抓住了对方漏洞,结合多年实务经验,说服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关系。通过努力,赵兰成功保住房产。
借名买房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链,如果您也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法律关系混淆而错失胜诉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