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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成功案例

借名买房协议解除,依情势变更主张房屋升值终胜诉

发布时间:2025-05-23 浏览:

● 案件概况
       2004 年,吴大燕与丈夫江鹏计划购置房产。彼时,吴大燕的妹妹吴小西拥有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经三人协商,决定由吴大燕夫妇借用吴小西名义购买该套经济适用房,并明确约定待房屋满足过户条件后,吴小西应协助把房子过户给吴大燕。
        2007 年,吴小西陷入离婚诉讼纠纷。因房子登记在吴小西名下,吴小西担心房产被分割,要求吴大燕夫妇配合签署一份承诺书在离婚诉讼中使用。承诺书中载明:若在房屋过户前,因吴小西自身原因要求收回该房屋,在吴小西全额返还吴大燕购房款后,吴大燕需将房屋归还给吴小西。出于对妹妹的信任与帮助,吴大燕夫妇未作过多考虑,便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却未曾料到这份文书会在二十年后成为吴小西起诉要求返还房屋的关键依据。
        2024年,吴小西微信吴大燕说要偿还吴大燕的购房款,吴大燕要向自己返还房屋。吴大燕夫妇收到微信后,立即找到李松律师咨询,并委托李松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但吴大燕在前期向李松律师进行咨询时,吴大燕夫妇仅阐述了借名买房的基本事实,却遗漏了签署承诺书这一重要情节。与此同时,吴小西在诉讼前期也从未提到过承诺书这份证据。
 改变诉讼策略
        庭审时,吴小西到法院把离婚讼诉中用过的承诺书调取出来,要求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吴小西将购房款退还给吴大燕,吴大燕应将房屋返还给吴小西。
        由于此前从未见过这份承诺书,李松律师当庭向法庭申请 答辩期。庭后,经仔细研究,李律认为承诺书的内容很难推翻,但如果按照承诺书履行对吴大燕明显不公,房屋自购买至今已近 20 年,受房地产市场波动影响,房屋市值攀升至数十倍。若吴小西仅需返还购房款项就能获得房屋,将获取远超合同正常履行时所能得到的利益,此举显然有失公平。
       基于上述情形,李松律师认为本案应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建议吴大燕夫妇向法院诉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小西赔偿房屋升值损失。根据法律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应满足以下四项构成要件:情势变更之事实: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情势变更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本案中,房屋受市场因素影响市值大幅波动,《承诺书》赖以存在的基础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且《承诺书》目前仍未履行完毕,继续履行《承诺书》将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综合分析本案完全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判决合同解除,吴小西向吴大燕夫妇返还购房款同时赔偿200万房屋升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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