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和被告是亲⽣⽗⼦。1998年,当事⼈⽤其名下两套公租房的使⽤权与某社团合作社置换了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当事⼈了解欧美和⽇本是按照房价的40%征收遗产税,当事⼈觉得税率太⾼。为避税,当事⼈和⼉⼦达成了⼝头借名买房协议,约定借⽤⼉⼦的名义置换房屋,房屋登记在⼉⼦名下。随后,⼉⼦与上述的社团合作社签署了《分配房屋协议》,⼉⼦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
让当事⼈没想到的是,多年后,⼉⼦竟然擅⾃要把房⼦卖掉。当事⼈此时已经75岁,⽽诉争房屋是他唯⼀的住房。⽆法忍受的当事⼈将⾃⼰的⼉⼦诉⾄法庭。但前期诉讼不顺利,庭审结束后法官明确表示不会⽀持当事⼈的诉讼请求。⽆奈之下,当事⼈慕名找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委托李松律师代理⾃⼰的案件。
✍️案件难点
1⃣️诉争房屋是置换⽽来
本案与其他借名买房不同,其他借名买房案件借名⼈是实际出资⼈,购房款是其全额出资。但本案是置换公有住宅使⽤权得到的诉争房屋所有权。
2⃣️借名买房的合理性
⼀般借名买房的理由是因为房屋⽆法登记在借名⼈名下。但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能登记在当事⼈名下的,当事⼈借名买房只是想要避遗产税。但这样的理由会让法官认为房⼦是当事⼈赠与⾃⼰⼉⼦的。
🎯诉讼策略
1.我⽅向法官阐释,本案诉争房屋并⾮当事⼈赠与。
因为房⼦由当事⼈装修并⼀直居住⾄今,和房⼦相关的所有权证书原件、证明、发票、公共维修基⾦说明、各种付费收据原件都在当事⼈⼿中。如果是赠与,不符合常理。
本案中,除房⼦是因置换⽽来所以当事⼈不是实际出资⼈外,其他借名买房的三要素全部符合。
2.向法院打感情牌
当事⼈的⼉⼦除了要卖掉房屋外,还向法院起诉腾房,要将⾃⼰的⽗亲从房屋⾥清退出去。如果借名买房关系不成⽴,75岁的当事⼈将⾯临腾房,⽽诉争房屋是⽼⼈唯⼀住房,腾房后⽼⼈将⽆房可住。
3.有利反驳
当事⼈的⼉⼦⼀直在抗辩是⾃⼰在房改后购买的诉争房屋,但购房计价表中的101万是为了交税才写的。⼉⼦没有任何出资凭据。在与某社团合作社签订的《分配房屋协议书》中,也没有约定价款。
最后我⽅当事⼈提供社团合作社原副社⻓电话,经法院核实后证实诉争房屋是当事⼈⽤公租房置换⽽来,办房产证时没有再另⾏⽀付购房款。
👌最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采信我⽅观点,判决借名买房关系成⽴,⼉⼦配合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亲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