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原告和被告是老乡,被告知道原告一直想在京买一套经适房,但没购买资格。正好被告取得了购买经适房的指标,原告找到了房源,可用被告名义进行购买,于是双方就约定原告借被告名义买房。
当时,承包开发商建房项目的建筑公司恰巧还欠原告货款,所以原告只补了一部分出资,将这部分出资直接交给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让其代为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没想到这一举动让被告借题发挥,被告称原告和自己根本没有实质性的借名买房关系,当时建筑商欠原告100万,原告说可以让100万抵扣房款,先把房子拿到手,然后被告再给自己写一个购房款欠条。所以原被告之间实质是借款关系。
双方争执不下,直到房本可办理后,被告也不配合办理过户,两位老乡彻底撕破脸。
原告想要以诉讼的方法解决双方的争议,因此慕名找到了李松律师,委托其团队代理自己的案件。
诉讼请求
由于房屋产权证只是可办理但还未下房本,所以我方直接请求开发商将产权登记到被告处,再由被告办理至原告名下。在实践中,这相当于一次将涉案房
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这也引发了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点,因为原告没有北京户口也没有在京缴纳五年社保,根本没有购房资格,这样法院也可以判决过户吗?
争议焦点与诉讼策略
本案争议点有二。
原告无北京购房资格,房屋到底能不能过户至其名下?
国家明令禁止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原被告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吗?
对此我方的诉讼策略
1️⃣限购政策是在2011年2月17日出台,原告2007年支付购房款,2008年2月4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也是在2009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原告不应受政策限制。同时原告在北京无其他住房,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了十几年,依据公平原则,房屋应过户至原告名下。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条规定,借名购买经适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的,且该房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最终,法院采信我方观点,判决双方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开发商将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后,再由被告配合过户到原告名下。本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