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当事⼈和被告是亲姐妹,2010年姐姐和妹妹约好,借⽤妹妹的名义买房。房屋的定⾦、⾸付款、后续贷款都由姐姐出。房屋虽登记在妹妹名下,但姐姐才是房⼦的实际权利⼈。等到房屋贷款全部清偿后,妹妹就配合姐姐办理过户⼿续。
2017年,姐姐终于偿还了全部贷款,妹妹却不肯配合过户了。⼀开始妹妹向姐姐索要5万感谢费,因为是⾃⼰借给姐姐名字买的房。在姐姐同意并且给她转账后,⼜向姐姐要10万感谢费。当事⼈⼜向她妹妹转账⼗万,结果妹妹还是拖着不肯办理过户。最后在姐姐的⼀再催促下,再次向姐姐要20万感谢费。姐姐忍⽆可忍,想要以诉讼的⽅式解决此事,因我们盈科李松团队已经有⼏⼗起借名买房胜诉案例,当事⼈最终委托我们团队刘捷律师办理此案。在我们团队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判决妹妹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姐姐名下。
借名买房四要素
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主要需要以下四项要素。
4️⃣借名买房理由
4️⃣实际出资⼈是谁
4️⃣房屋实际控制⼈是谁
4️⃣房屋相关材料原件由谁掌握
胜诉要点
要点1:当事⼈出资流⽔全⾯具体
确认借名买房的第⼀点是借名买房理由,当事⼈因也具备购买诉争房屋的资格,所以第⼀项对于我⽅是薄弱环节。但因当事⼈调取的银⾏流⽔⼗分全⾯,时节节点也计算清楚,我们成功找到了当事⼈给妹妹转账的15万元感谢费。法官因此项证据,认为妹妹已经因姐姐向其借名买房收取了对价,应视为其对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可。
同时,从当事⼈提供的流⽔可看出,是姐姐⽀付的房屋定⾦、⾸付款,也是姐姐办理的贷款,后续还款⼈⼀直是姐姐。妹妹虽辩称是借姐姐的钱买房,但并没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因此,法院认定姐姐为房屋的实际出资⼈。
要点2:房屋⼀直由当事⼈出租
房屋由谁实际控制是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的因素之⼀。如果⼀直⾃⼰居住,可提供⽔费、电费、公共维修基⾦等缴费单⽤于证明。如果房屋⼀直处于出租状态,可提供租赁合同和流⽔,⽤于证明租⾦⼀直由⾃⼰收取。
本案中,当事⼈提供了租赁合同和流⽔,证明出租⼈是⾃⼰。妹妹为了说明姐姐是⽤租⾦来还的每⽉房贷,也⾃认了此事。但因每⽉租⾦远少于房贷,所以法院对妹妹的抗辩不予采信。最终,法院认定姐姐才是诉争房屋的⻓期⽀配使⽤⼈。
要点3:房屋相关原料材料都在当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