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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成功案例

检察院抗诉的借名买房案件,发回重审后胜诉!

发布时间:2024-07-16 浏览:

      一起没有书面协议的借名买房案件,先后经历诉讼一审、诉讼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申请驳回后又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应当抗诉,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北京市一中院再审,北京市一中院再审后,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海淀区法院重审。至此,这场历经了七年的借名买房案件终于迎来结局,我们成功代理原告将诉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基本案情
-、LAWYER LI SONG -

 

    

           1998年,李某的父亲重病,除李某外其他子女均在外地。李某为照顾父亲,向其父所在单位申请,将自己在石景山区的公租房换成了父亲隔壁的201号房屋。

         同年,李某父亲单位房改,父亲建议李某借他的名义把201号房屋买下来,这样还可以用到他的工龄。李某听从了父亲的建议。李某的父亲和母亲当时告诉李某,等房产证办理下来,就将201号房过户到李某名下。

          但在父母去世后,李某的大哥李大某和李某产生了纠纷。李大某认为,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就应按遗产继承分割。李某因此将李大某诉至海淀区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和其父亲确实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将房屋判决过户给李某。李大某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主张过户的诉讼请求。

         李某接到二审判决后,直接向北京高院提起再审,高院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在拿到高院的裁定后,我们代理李某向北京市一分检抗诉。在和检察官的沟通中,我们逐一解决了检察官的疑问。

         

 

              我们如何说服检察院提请抗诉?              
-、LAWYER LI SONG -

 

      在向北京市一分检申请抗诉时,主办检察官针对本案向我们房产团队律师提出了三个问题。

          1.本案是以合同之诉为案由起诉的,抗诉有难度,建议换一个案由向法院另诉。2.诉争房屋在购买时使用了李某父亲的工龄,工龄折抵了部分购房款。二审法院因此认为不能算李某一人支付了房款。3.李某已故的母亲在情况说明中签过字来证明李某确实借父亲名义购买的诉争房屋。但是在此之前,李某的母亲在公证处立遗嘱时又说这套房子是自己和老伴的房产,李某母亲立遗嘱的内容和情况说明中所记载的内容相矛盾。

         针对检察官的疑问,我们作出如下解答。首先,北京高院对于借名买房如何起诉有规定,根据规定,借名买房的案件只能按照合同之诉的案由来立案,不能变换案由,也不能再另案起诉。其次,购买公房时都会使用名义购房人的工龄。按房改政策,工龄的使用可以折抵部分购房款,但不能说明名义上的购房人就实际出资了。双方是否形成借名买房关系,关键看购房时双方是否达成合意。基于出名人与实际购房人是父子关系,父亲愿意拿出自己的工龄来帮助儿子购房,这符合常理。因此,工龄的使用不能影响借名买房关系的成立。最后,李某母亲的遗嘱和李某母亲的情况说明并不矛盾,情况说明中李某的母亲认可诉争房屋是李某的并表示要把房子过户给李某。但是过户需要办理手续,李某的母亲虽然在立遗嘱时表示房屋是自己和老伴的房产,那是因为公证处的要求。为了配合立遗嘱所以做的意思表示。如果说是李某的房屋,就无法立公证遗嘱了。而公证遗嘱的内容就是李某来继承诉争房屋,立遗嘱是为了履行借名买房的约定。因此二者并不矛盾。

         北京市一分检在听到我们的解答后,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二审法院改判不当,故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同样认为该案存在错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要求北京市高院依法再审。北京市高院在接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之后启动再审程序,指令北京一中院对本案再审。北京一中院再审后,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海淀区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时我们遇到了哪些困难?
-、LAWYER LI SONG -

   

         重审时,对于没有书面约定的借名买房案件,法院一般是通过推论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法院进行推论时,要考虑谁实际出资购买,购房手续的原件谁持有,谁控制房屋,借名买房是否具有合理性等因素。

      首先是诉争房屋的出资证据,李某将购房款给父亲时,并没有让父亲打收到条,甚至付款收据也在被告手中。在出资的证明上我们证据薄弱。

其次,是依据诉争房屋的相关原件在被告手中。但当时购房合同、购房收据这些原件都在父亲处,父亲去世后就落在了被告手中。基于上述不利因素,我们申请诉争房屋的经办人出庭作证。这位经办人是父亲单位房管处的处长,他参与了从房屋置换到后续房改的全过程,对案件事实十分清楚。重审法官在我们申请证人出庭时曾询问我们:证人已在原审时出过庭,证人的话在笔录中都有记载,还有必要再出庭吗?作为代理人我们认为有必要,因为主审法官已经更换,仅看原有的庭审笔录不能完全了解案件事实。因此,我方坚持证人出庭。

      证人出庭后,详细地还原了整个案件的事实经过。李某确实是为照顾父亲才将自己的公租房交给父亲单位,得了诉争房屋。李某父亲也承诺过,房子归李某所有。本案庭审中,有两位陪审员在场,均对证人进行了询问,证人也都如实陈述。至此,主审法官和陪审员都了解到李某是为了方便照顾老人才置换房屋,同时认可李某对父亲所尽到的孝心。而李大某唯利是图,为争房而而扭曲事实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借名关系成立,最终法院判决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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