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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成功案例

借名买房案件一审败诉后,二审接受委托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4-07-05 浏览:

 2007年,刘某和父亲通过拆迁分别获得了一套经适房的购房指标。2007年刘某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指标给了父亲,到2008年购买诉争房屋时,刘某借用父亲的经济适用房指标购买了诉争房屋,诉争房屋建成后直接向刘某交房,刘某将房屋装修后即入住。父亲去世后,刘某的哥哥刘大认为,诉争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诉争房屋属于遗产,应当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继承分割。于是,刘某将哥哥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借名买房把房子判给自己。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证据不足,刘某败诉。
 
     刘某败诉后慕名找到了李松律师团队,于是李松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代理二审。在梳理案情并查阅证据后后,李松律师认为刘某在一审中败诉,是因为没有说清借名买房的理由。且一般情形下的借名买房都是实际出资人办理购房手续,但刘某买诉争房屋一直是他哥哥刘大办理的购房手续,法官认为这不符合借名买房的特征。另外,刘某和刘大、他的母亲通过司法所共同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是诉争房屋由他母亲先行处理。一审法官认为这说明刘某认可诉争房屋是母亲的。
 
查明刘某一审败诉的原因后,李松律师在二审中针对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了说明:一、刘某和父亲互换指标是因为父亲2007年2月先申请了朝阳区的诉争房屋,但房屋没有下来,只是在申请,2007年12月父亲又看上了昌平区的经济适用房,但父亲的指标已经用了,就借用了刘某的指标购买了昌平区的经济适用房,到了2008年朝阳区的诉争房屋下来了,因父亲已经买了昌平的经济适用房,刘某就与父亲口头约定,刘某用父亲的名义购买了朝阳的诉争房屋,这是双方互相借名买房的原因二、购房手续都是刘某的大哥刘大办理是因为刘某不善交际且口吃。而刘大是国企领导,之前父亲买的房屋购房手续也是刘大办理,他们都认为刘大经验丰富,因此这次朝阳区的诉争房屋委托了刘大办理。三、刘某愿意达成调解,是因为刘大对刘某说让母亲先处理诉争房屋,母亲才有权利把房子过户给刘某,刘某实际上是为了过户才自愿调解。先行处理只是让他母亲代为处理,并不是把诉争房屋给他的母亲。最终,二审法官采纳了李松律师的观点,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民事裁定书:





原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