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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出卖人要求解除承租公房买卖合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3-06-30 浏览:

购买公房后未办理过户,出卖人反悔请求解除合同,东城法院判决驳回出卖人要求解除公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这是我们团队代理的一起公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哥哥徐大于 2009 年向弟弟徐二购买了一套由徐二为房屋承租人的公房。由于房屋承租人不具有处分房屋的权利,双方不满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条件,故迟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价格也是数倍上涨。徐二认为,既然公房禁止买卖,自己作为公房承租人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房屋产权单位也不追认其买卖房屋的行为,故徐二最初向法院起诉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法院认定无权处分并非合同无效事由,该合同也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徐二转而以徐大未支付房屋剩余1万元尾款以及房屋不能办理过户为由,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基于此,徐大找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房产律师团队,请求帮助。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代理该案,李松律师、刘捷律师和徐大详细沟通并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参加诉讼。 庭审中,我方代理徐大,明确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剩余尾款和供暖费,但徐二单方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拒收尾款,徐大不存在根本违约情形。其次,虽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且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合同中并未约定办理过户登记的固定期限,徐大表示房屋产权单位不同意过户但未收回房屋之前,不影响其继续居住,也即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存在陷入僵局的情况。庭审结束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依法驳回徐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至此,徐大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