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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买卖多年,两次起诉终过户

发布时间:2023-03-20 浏览:

       回迁房买卖多年,法院终于判决出卖人将两套回迁房过户给买受人,这是我最近收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
       常先生与刘女士原来是夫妻关系,两人于1995年离婚,因双方有一儿子,离婚后双方一直保持联系,1997年刘女士通过拆迁获取了两套房产,但是房子被其姐姐强占,因为常先生从事过法律工作,刘女士于2013年委托常先生帮自己打腾房官司,并且将两套房子以400万的价格卖给常先生,双方签订了《协议书》。
       经过几年的努力,常先生通过法院终于把房子从刘女士姐姐手里要了回来,因为刘女士做生意,需要钱,常先生陆续借款600余万元给刘女士。到了2020年房子可以到开发商处办房产证了,但刘女士却拖着不办,并且也不认可将房屋出售给常先生。
       常先生无奈之下于2020年将李女士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由于常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协议书原件给弄丢了,且双方借款账目混乱,主审法官建议常先生先撤诉,待处理完借款纠纷后再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常先生委托李律师代理了该案,常先生丢失了《协议书》的原件本来对我方不利,但庭审中刘女士虽不认可《协议书》中的签字是其所签,但刘女士对于该《协议书》中手写的一句话:“保死存250万剩余当急用”,对于这句话刘女士认可是自己写的。听到刘女士的这个辩解意见,李律师当庭向法院提出刘女士不认可《协议书》的真实性,却认可《协议书》中“保死存250万剩余当急用”是本人所写,这就说明对于《协议书》中的内容,刘女士是知道的,不然她不能在《协议书》中进行标注。另外,我们向法院说明,为什么刘女士在协议书中标注“保死存250万剩余当急用”,是因为我方已经给付了刘女士150万元的款项,还剩250万元的购房款未支付,刘女士表达的意思是剩余250万元先暂不支付,等刘女士有急用时再支付。这个解释更加印证了协议书的真实性。
       对于双方多达几十笔的借款,经过梳理后,我发现双方对于部分借款有过对账清单,直接将对账清单作为抵销购房款的依据,不再具体阐述每一笔借款。简化了内容,便于法院用借款来抵销购房款。
       另外出卖人刘女士尚未办理产权证,我们将开发商列为第三人,要求刘女士先到开发商处办理房产证,待刘女士取得房产证后,再将房屋过户给常先生。
       庭审结束后,不到一个月判决书就下来了,法院判决刘女士配合开发商将两套回迁安置房过户到常先生名下,常先生最终通过法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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