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二手房成功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成功案例>二手房成功案例

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获得胜诉,法院判决买房人赔偿违约金85万元

发布时间:2022-03-29 浏览:


    原告张某与被告贺某、邱某(买方,以下称“被告”)于2021年6月15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材料,居间方为第三人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三条北里xxx号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房屋成交价为6100000元。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但因涉案房屋受西城区新政影响,周围房价大幅度下降,被告在2021年7月向第三人的员工表示不想继续履行合同。2021年9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告知函》,明确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解除合同。
    基于此,原告找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房产律师团队,请求帮助。
    李松律师查阅了相关的购房合同,居间合同,付款等相关证据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现被告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并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本是为改善居住条件出售旧房换购配有电梯的二手房,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重大损失。基于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告在李松律师的建议下,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
     在此期间,被告方提出反诉:由于周边环境问题(距离房屋5米距离有公共厕所),以及家人特殊体质,主张出卖人未告知实情,基于重大误解而解除合同。
     原告方代理人李松房产律师团队李梦宇律师提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也应当想到房屋市场价格随时会发生变化,其毁约的根本原因并非房屋附近的厕所问题与家人特殊体质,而是基于市场行为的房价下降。原告曾查看该风险在签订协议时应当由其自身承担,而不是转嫁原告。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最终判决贺某,邱某赔偿原告张某违约金85万元。


     如下为判决全文:

\
\
\
\
\
\
\
\
\
\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