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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依照合同判决过户
发布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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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王某甲系夫妻关系,被告贺某、王某乙亦系夫妻关系,2009年,被告与拆迁人签订了《安置协议》,当天原告即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诉争房屋以7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待该房屋能够办理房产证时被告需配合原告办理过户。现诉争房屋已经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是二被告拒绝办理过户。
二原告找到李松律师,李松律师指派团队律师启动了诉讼程序。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认为该案需要追加涉案房屋的所有拆迁安置人作为第三人,否则不予处理。
其间,主办律师征求李松律师的意见,李松律师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争议的相对方即为合同签署方。而诉争房屋的拆迁安置人并非该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与本案没有关联,如果其认为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结果牵涉到其利益,则应该另案主张其权利,不应于本案中一并处理。基于上述理由,李松律师同本案主审法官取得了沟通,法官采纳了李松律师的观点,未在本案中将涉案房屋的其他安置人作为第三人追加至本案中。此举大大提高了本案的处理效率,减轻了讼累,加快了本案的审理进度,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了保障。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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