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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成功案例

天通苑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出名人去世, 法院判决继承人配合过户

发布时间:2022-06-01 浏览:


  张某二与原告张某一为姐弟关系,原告张某一为张某二的亲弟弟,被告武某与张某二为夫妻关系,被告武某为原告张某一的姐夫。
 
   原告有意在 2001 年购买诉争房屋,因在同小区已经购买了一套房屋,经与姐姐张某二商定用其名义购买。双方约定涉案房屋由原告所有,原告支付了购房款并一直占有和使用。原告姐姐张某二于 2014 年死亡。原告姐夫武某通过继承的方式,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随后姐夫起诉张某一返还涉案房屋,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武某的诉讼请求。
 
    由于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已经办理到武某名下,目前涉案房屋具备过户条件,被告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不知所措的张某一找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松律师,李松律师仔细了解相关信息之后,建议张某一立即提起诉讼,以姐夫武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李松律师列举了如下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京 0114民初 15747 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 01 民终 2547 号民事判决书、发票、收据、房产证、账目明细、薪资表、账目清单、谈话录音、营业执照、电子邮件、购房资格核验通知单及原被告的庭宙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且通过庭审及质证,证明了,虽然借原告姐姐的名字,但,涉诉房屋为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房屋实际产权人应当是原告,姐夫武某应当配合原告,将涉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经过法庭审理,最终认定了原告与姐姐的借名买房关系,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是原告,由于姐姐张某二去世,涉案房屋已经被姐夫武某通过继承过户至自己名下, 因此原告请求姐夫武某配合过户。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松律师代理本案,最终取得胜诉的判决。

    如下为胜诉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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