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甲与方乙、方丙系兄弟姐妹关系。2006年,方甲出资以母亲张某名义购买了诉争房屋。随后,方甲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
母亲去世后,方丙不愿意配合过户,方甲便以继承纠纷提起诉讼,方甲认为母亲生前留有录像遗嘱,遗嘱中阐明房屋归自己所有,因此主张遗嘱有效,请求法院判令按照遗嘱继承!但是法院认为,该录像遗嘱,无见证人,也无证人出庭作证,不能确定录像遗嘱的真实性,因此法院认为遗嘱无效,涉案房屋由姐弟三人共同继承。
方甲拿到判决后心情沮丧,经人介绍找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松律师,李松律师了解完案情之后,认为此案件实际上是方甲借母亲名义购买了诉争公房,方甲与母亲张某形成了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方甲应当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方甲前期以继承案提起过诉讼,且诉争房屋已被法院分割完毕,若方甲直接请求法院以合同纠纷要求方乙、方丙过户,难度较大,法院有可能以一事不再理驳回方甲的诉求,因此建议方甲首先应当以合同纠纷,主张与母亲张某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待被法院认定借名关系后,再另行主张过户。
方甲听从了李松律师的建议,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当中,主审法官提出,若法院支持了方甲的诉求会导致两个判决不一致。针对主审法官的顾虑,我方提出两个判决并不矛盾,我方主张方甲和母亲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母亲已经去世,因此,先要将房屋进行继承分割,待继承人继承房产以后,再履行老人生前达成的借名买房合同义务。所以继承案件对房产的分割,是本案诉讼的前置,不影响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认定以及后续的履行。
同时,庭审中我方主张方甲一直居住涉案房屋,符合借名买房的特征,主审法官提出,双方是母女关系,方甲住母亲的房屋是很常见的,由于双方是母女关系,法院不能做出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推论。针对主审法官的疑问,我方提出方甲长期占据房屋,且老人生前曾给单位写过过户申请,并向法庭提交了“过户申请”,内容是:因为方甲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单位出具央产房上市手续,把房屋过户给方甲。我方提出“过户申请”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的约定,法官认为这不是书面的合同。我方主张它虽是一个申请,但它可以证明双方有过借名买房的约定。这个申请中首先提到是方甲出资购买房屋,且老人表示要把房屋过户给方甲。
西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方甲与母亲张某之间的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有效。依据这份判决书,方甲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方乙、方丙继续履行老人生前和方甲达成的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将房屋过户给方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