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17 浏览:
近期,叔叔王乙以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起诉到要求侄子王甲腾房,接到起诉状后,侄子王甲又另案对叔叔王乙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与叔叔王乙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庭审结束后,王乙因证据不足撤诉。
王乙撤诉后找到了李松律师,李律师仔细向王甲了解了案件的相关事实情况,同时李律师结合王甲手中持有的各项证据材料,根据多年处理借名买房类案件的专业经验判断,王甲和王乙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但由于诉讼房屋是经济适用房,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叔叔王乙王乙应当返还王甲的购房款,同时应当赔偿王甲房屋升值损失。
侄子王甲遂委托李松律师代理本案,经过充分准备后,李松律师代理王甲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侄子王甲与叔叔王乙之间的口头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叔叔王乙返还侄子王甲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升值损失等。
主审法官根据庭审实际情况,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等,作出裁判:
一、确认王甲与王乙之间就位于大兴区宏业路2号院x号楼x层x房屋口头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二、王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甲购房款357604元;
三、王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甲契税3585.83元、公共维修基金14648元、房屋登记费40元,产权代办费750元、产权证印花税5元、产权证分户图表费10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300元、补交购房款979元,共计20407.83元;
四、王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甲房屋升值损失1164881.90元、装修损失26250元;
五、王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大兴区宏业路x号院x号楼x层x房屋腾退返还于王乙;
如下为判决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