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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出名人死亡,继承人应当协助办理过户

发布时间:2021-06-08 浏览:

      李松律师(18518071489)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李x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胡女士、李x2将北京市海淀区新街村外文印刷厂宿舍×号楼×门×层×号房屋过户至我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胡女士、李x2承担。

事实和理由:
     胡女士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我是该二人的儿子。1993年,我以胡女士的名义购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村外文印刷厂宿舍×号楼×门×层×号房屋。约定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后,胡女士必须马上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1995年12月13日,胡女士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涉案房屋早就具备了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我一直催告胡女士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胡女士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

胡女士、李x2辩称:
       不同意李x1的诉讼请求,房屋暂时不能过户给李x1,因为李x1现在准备离婚,我们怕房屋被李x1妻子弄走。起诉上所说的借名买房的情况确实存在。

法院认定如下:
       胡女士与李某系夫妻,该二人共有两个儿子,分别为李x2、李x1,李某于2018年9月2日去世。北京市海淀区新街村外文印刷厂宿舍×号楼×门×层×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系登记于胡女士名下的房屋,房产所有证于1995年12月13日填发。1993年12月30日,胡女士与北京外文印刷厂签订《住宅房屋买卖契约》,约定胡女士购买诉争房屋,价款为13371元,一次性优惠付款10697元。
        李x1主张其与胡女士、李某系“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双方在1993年购买诉争房屋之时存在口头协议,约定诉争房屋由李x1借用胡女士名义购买,购房款由李x1支付,待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就过户给其。胡女士、李某认可李x1的上述主张,确认双方确实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及上述口头协议约定内容。
另查,诉争房屋现由李x1出租收益,该房屋的《住宅房屋买卖契约》、收据、通知、计算表及房产所有证原件均由李x1持有。此外,李x1主张其与妻子感情较好,并不存在准备离婚的情形。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518071489)认为: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x1与胡女士、李某确系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双方在1993年购买诉争房屋之时口头协议约定诉争房屋由李x1借用胡女士名义购买,购房款由李x1支付,待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就过户给李x1。诉争房屋的房产所有证于1995年12月13日办理完毕,已经具备办理过户的条件。因李某已于2018年9月2日去世,故李某在该合同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应其法定继承人李x2予以承继。
胡女士、李x2所持李x1现正准备离婚,怕诉争房屋被李x1妻子分得,故不同意将诉争房屋过户至李x1名下的主张不能成立,且该二人就此未举证证明,李x1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鉴此,李x1要求胡女士、李x2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胡女士、李x2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李x1办理北京市海淀区新街村外文印刷厂宿舍×号楼×门×层×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过户至李x1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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