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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出租的土地遭到破坏,可诉请租赁方恢复土地原状

发布时间:2020-02-18 浏览:

    李松律师(18518071489)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某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某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郭某堂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北白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白岩村委会)、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北白岩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北白岩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堂、被告北白岩村委会、北白岩合作社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北白岩村委会、北白岩合作社恢复其返租郭某堂土地上大棚八栋至全新拱架、后背板及局部墙体、看护房等并围挡;2.请求北白岩村委会、北白岩合作社恢复大棚外剩余土地至水浇地状态;3.请求北白岩村委会、北白岩合作社给某郭某堂补偿金8640元;4.请求北白岩村委会、北白岩合作社支某郭某堂违约金3600元。事实和理由:郭某堂系北白岩村村民。北白岩村委会因建蔬菜大棚占用郭某堂等北白岩村第七生产队15户村民,共计21亩土地。2001年9月1日,郭某堂与北白岩合作社签订了《建蔬菜大棚占地协议》,约定北白岩合作社返租郭某堂口粮田1.44亩,返租期15年,自2001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协议签订后,北白岩合作社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21亩土地上建设了蔬菜大棚八栋,并出租给了次承租人使用。次承租人在蔬菜大棚间隙空地上密植了树木。协议到期后,因北白岩村不能按约定返还郭某堂等15户村民土地。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并由北白岩村委会于2016年9月8日以《溪翁庄镇北白岩村两委会决议》形式向郭某堂出具,约定自2016年起至移走树木完毕止,北白岩村委会按3000元亩年进行补偿。如树木不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移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租金3000元亩的基础上,加收违约金50%。2016年11月20日许,次承租人在移植大棚间隙树木过程中,对大棚及看护房进行报复性毁损。郭某堂等村民报警后,溪翁庄镇派出所于11月23日出警调查期间,北白岩村委会主任郑伟承诺承担责任,北白岩村委会向郭某堂等15户村民出具了《大棚恢复协议》,承诺北白岩村委会于2017年3月15日开始施工恢复全新拱架、后背板及局部墙体、看护房等,恢复后将此地域围挡。但时至今日,北白岩合作社和北白岩村委会未履行其承诺。郭某堂主张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补偿金8640元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违约金3600元。
       北白岩合作社和北白岩村委会共同辩称,不同意郭某堂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郭某堂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受保护。在北白岩合作社承租郭某堂土地到期后,北白岩村委会组织人将树木用吊车移走的过程中造成了郭某堂等人大棚损坏,郭某堂等人报警后,溪翁庄镇派出所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依法处理。该时北白岩村委会负责人在这样的情形下和郭某堂等人签订了《大棚恢复协议》,北白岩村委会和北白岩合作社认为与郭某堂等签订的协议合法性有待法院审查。郭某堂等人的相关损失应当向具体施工人员要求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9月1日,北白岩合作社与北白岩村七队村民郭某堂、郭荣堂、郭继堂、郭立华、郭立山、郭志平、郭益珍、郭明山、郭军(梁玉清之夫,于2008年去世)、郭云有、李明书(李强之父,于2018年4月去世)、郭德启、郭怀金、郭存柱、郭云良等15户分别签订了《建蔬菜大棚占地协议》。北白岩合作社(反租方,甲方)与郭某堂(出租方,乙方)签订的《建蔬菜大棚占地协议》约定,甲方返租乙方位于村东大道南口粮田1.44亩,返租期为15年,即2001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返租期间,2001年秋季甲方向乙方一次性补偿二等玉米1152市斤,2002年至2016年甲方每年向乙方一次性补偿二等秋小麦1440市斤,在当年8月兑现。本协议期满前即2016年8月31日前甲方将地上建筑物拆除,恢复地貌。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得以村干部的人事变动为由而变更协议内容,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协议,如遇国家政策变动甲乙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等。原密云县溪翁庄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站进行了鉴证。协议签订后,郭某堂将村东大道南口粮田交某北白岩合作社使用,北白岩合作社将包括郭某堂在内的15户村民土地共计21亩上建设了蔬菜大棚八栋,并出租给他人使用。次承租人在蔬菜大棚间隙栽植了树木。2016年9月8日,北白岩合作社未能在协议到期后返还郭某堂等土地,北白岩村委会向郭某堂等15户村民出具了《溪翁庄镇北白岩村两委会决议》载明:北白岩村支、村两委会于2016年9月5日决定:鉴于北白岩村经济合作社,于2001年9月1日与北白岩村第七生产队15户村民,签订的返租粮站后,21亩土地建蔬菜大棚,于2016年8月31日合同期满,不能及时于2016年9月1日将所租土地交还15户村民,现经支、村两委与7队15户村民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一、由于合同约定返租土地到期需恢复到水浇地地貌,由于承包地内大棚有树木,移走树木需要时间,商定自2016年起至移走树木完毕止时间暂定2016年12月31日前北白岩村委会按每年3000元亩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进行补偿。二、所租土地内的在建大棚村委会不再拆除,所有权归土地所有者所有。三、所欠租金,2015年至2016年两个年度,按每年800元亩发放,发放时间为2016年9月20号之前支某完毕,同时支某2015年、2016年两年违约金,每年400元亩,两年合计每亩800元。四、第一款中的补偿款的发放时间以地貌完全恢复时间为准。五、此决定以所签署的《建蔬菜大棚占地协议》中的亩数为准。六、大棚内树木如不在2016年12月31日前移走,自2017年元月1日起按年租金3000元亩的基础上,加收违约金50%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2016年11月20日左右,北白岩村委会移除大棚间隙树木过程中,对八栋大棚及看护房(管理用房)进行了损坏。郭某堂等村民发现后报警,北白岩村委会与郭某堂等村民协商,于2016年11月23日达成了《大棚恢复协议》,约定:北白岩村七队粮站后土地有设施农业大棚八栋,由于移树造成损坏。经村委会与15户村民协商达成此协议:于2017年3月15日开始施工恢复,全新拱架、后背板及局部墙体、看护房等。恢复后,将此地域围挡,棚户认可为宜。如有一方违约,按造价的两倍计算。 北白岩村委会未按照上述协议及时履行义务,郭某堂等人多次主张未果,遂起争议。
    庭审中,本院进行了现场勘查,查明八栋大棚建在15户村民承包土地构成的整块土地上,无法区分每户村民承包土地具体位置。郭某堂等12户村民同意整体受领修复后的八栋大棚,15户村民内部份额划分问题自行解决。大棚间隙尚有部分树木以及移除树木留下的坑。 以上事实,有建蔬菜大棚占地协议、溪翁庄镇北白岩村两委会决议、大棚恢复协议、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判决:一、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北白岩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北白岩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恢复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北白岩村村东大道南土地上八栋大棚拱架、后背板及局部墙体、看护房等至能够正常使用状态;二、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北白岩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北白岩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平整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北白岩村村东大道南土地上八栋大棚间隙的土地至可耕种状态; 三、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北白岩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北白岩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某郭某堂补偿金八千六百四十元;四、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北白岩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北白岩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某郭某堂违约金三千六百元; 五、驳回郭某堂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518071489)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本院审查,双方的争议系郭某堂承包土地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北白岩合作社发生的纠纷,故本院认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北白岩合作社于2001年9月1日承租了郭某堂等15户村民土地,在租赁期限届期后于2016年9月8日以《溪翁庄镇北白岩村两委会决议》的形式承诺返还大棚、移除树木以及另行给某3000元亩年租金及50%违约金等,并在大棚遭到破坏后于2016年11月23日承诺修复大棚等,前后三份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鉴于北白岩合作社与北白岩村委会系同一村集体的不同管理组织,且两者在同一租赁关系中均作出相关意思表示,因此北白岩合作社与北白岩村委会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对郭某堂主张恢复大棚八栋至全新拱架、后背板及局部墙体、看护房等并围挡的诉求,本院酌定为恢复八栋大棚拱架、后背板及局部墙体、看护房等至能够正常使用状态;对其恢复大棚外剩余土地至水浇地状态,本院酌定为平整土地至可耕种状态;对其请求给某补偿金8640元和违约金36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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