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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在有出资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判决借名买房不成立

发布时间:2019-12-06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赵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22日,原告出资为自己购买了诉争房产,当时由于二套房政策,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了诉争房产,被告书写了证明书,证明诉争房产为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2016年9月,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被告向原告声称对外借款150000元,如还不上就卖诉争房产,以此威胁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属于原告为被告结婚而赠与原告的。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婚后生育一子即被告。2009年1月15日,原告再婚。2011年4月22日,原告以840000元的价格一次性付款购买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书一份,记载:“为避二套房产税及遗产税,现将西青区中北镇大地十二城第五城五跃六房产156平方米房产产权人写赵某2名下,实际出资人赵某,房价合计金额为人民币783680元,加屋顶及装修费用25万元整”。2014年7月11日,被告取得房地产权证。2017年1月18日,被告登记结婚。被告对于诉争房屋没有实际居住使用。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购买诉争房屋之前有一套房屋,为了规避将要开始征收的第二套房的房产税及将来要征收的遗产税,将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证明书是在购房当日交完房款以后回到家中被告亲笔书写的,为了证实诉争房屋不是赠与而是借名买房,诉争房屋购买后一直由原告居住。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证明书虽然是被告书写的,但是是为了保护赵家的财产不因被告的婚姻关系而受到侵害,就是把房子留给自己的亲生儿子,证明书中提到的房产税和遗产税当前没有规定,所谓规避房产税和遗产税的借口是不成立的,当时是原告告知被告这样书写的,证明书是在2016年4月被告结婚之前写的,买房的时候是不知道装修费用是多少,被告虽然没有使用诉争房屋,但诉争房屋装修后一直没人居住。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诉争房屋由原告全款购买,双方无争议,原告对于购买诉争房屋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证明书中未明确载明原告为实际产权人,目前我国尚不存在房产税和遗产税一说,原告主张为规避第二套房的房产税及遗产税而将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理由不成立。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原告为诉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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