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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法院认定借名买房

发布时间:2021-06-11 浏览:

 
        李松律师(18518071489)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陈某、何某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系二原告之子。2010年4月18日二原告为购买坐落于津南区某房屋,与被告协商一致,由二原告出资交付首付款,以被告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房屋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仍属于二原告所有,贷款亦由二原告偿还。同日被告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二原告如约交付首付款,并按期偿还按揭贷款。2013年11月25日二原告将全部贷款一次性还清。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始终推拖,故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某房屋属于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2辩称,原、被告之间就房屋产权的归属没有任何协议,在2010年4月初,被告母亲何某给被告打电话说买房,当时被告不同意,但原告说已经交付了定金。被告回天津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在2008年8月被告给付原告50万元,后被告拿走30万元,被告认为剩余的20万元应用于交纳首付款了。之后由原告偿还每月的贷款。在此期间被告将收入交予原告保管,存够一定数额再归还一次大额,大额还贷部分大部分是被告的收入,最后一次还贷88110.36元是使用原告卖房款,故认为诉争房屋应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
       法院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陈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某2系二原告之子。2010年4月初原告通知被告欲购买房屋,要求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0年4月18日被告陈某2与天津红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某房屋,房屋价款为1119640元,首付款619640元,贷款数额为500000元,2010年8月19日偿还99259.48元,2011年8月31日偿还98794.54元,2012年8月10日偿还199872.36元,2013年11月25日偿还87894.47元,在此期间每月亦归还相应的贷款,贷款于2013年11月25日偿还完毕。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交款发票、归还贷款的凭证及房地产权证原件均在原告处。
2010年3月4日原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某房屋售予案外人任宝宝、王欣欣,房款为500000元;2012年7月4日原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某房屋售予案外人刘剑强,房款为620000元。原告使用上述卖房款及个人积蓄以被告名义交纳首付款及归还房屋贷款。
       庭审中,原告陈述在第一次大额还贷中有被告的50000元,但该款项系被告陈某2作为儿子孝敬父母的钱,该房屋不应有被告的份额。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518071489)认为
          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某房屋,并交纳房屋的首付款及贷款,并办理了产权证,且该房屋的相应手续均由原告持有,其提供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证明原告系借名买房,故原告为诉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亦是该房产事实上的所有人,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关于被告主张其交付首付款200000元及将收入交予原告,由原告归还贷款的情况,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且原告亦不认可,法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某房屋属于原告陈某、何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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