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夫妻可以作为借名人起诉出名人要求腾房

发布时间:2019-08-23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朱某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孙某1、刘某某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孙某2与孙某1、刘某某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事实认定错误。关于借名买房的事实没有证据来证明,另有孙某2公证的遗嘱证明其没有借名的事实。购房出资孙某2、朱某双方父母都有出资。涉案房屋一直是朱某、孙某2出租收益,涉案房屋的所有购房手续都是朱某来办理。2.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使用出售其名下房屋所得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事实认定错误,已出售的房屋系刘某某赠与给孙某2、朱某夫妇的。
孙某1、刘某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朱某的上诉意见。
孙某1、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室房屋归孙某1、刘某某所有;朱某配合孙某1、刘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某1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孙某2系二人之子。孙某2与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26日,孙某1、刘某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共同房产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归刘某某所有。2012年12月12日,孙某1与刘某某复婚。2015年9月21日,孙某2因病去世。
2015年2月8日,刘某某作为出售方与买受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刘某某出售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56.2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1765000元。
2015年4月19日,孙某2、朱某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朱江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某2、朱某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建筑面积37.21平方米,网签成交价格100万元。2015年4月28日,孙某2、朱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孙某2、朱某对该房屋共同共有。孙某1、刘某某主张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价格为150万元,购房款由出售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所得支付,并向一审法院提供由孙某1向朱江转款150万元的凭证。朱某认可该陈述。
孙某1、刘某某主张因急需钱给孙某2治病,刘某某出售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并打算再购买一套面积小的房屋用于养老;但因再次购房比首次购房交税高,故孙某1、刘某某以孙某2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购房手续由朱某办理,在朱某书写放弃产权声明的情况下,孙某1、刘某某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但在孙某2去世后,孙某1、刘某某方得知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2、朱某的名下;孙某2去世后,孙某1、刘某某与朱某产生争执,朱某将放弃产权声明撕毁。孙某1、刘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交孙某1、刘某某与孙某2之间的录音及由朱某书写又撕碎的纸片。该碎片可见“房屋产权承诺朝阳区西大望特此承诺朱某4、25”等内容。朱某对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被撕碎纸片的真实性无异议,表示书写内容已不记得,但没有书写放弃产权承诺书。
朱某主张孙某1、刘某某欲将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赠与孙某2、朱某,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刘某某将该房屋出售,售房款的一部分用于给孙某2治病,其他用于给孙某2购买面积小一点的房屋;购房手续由孙某2、朱某共同办理;涉案房屋取得后,孙某2、朱某将该房屋出租。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借名人有权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案中,孙某2、朱某虽为购买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孙某2、朱某并未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孙某1、刘某某对购买涉案房屋存在出资关系。因朱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1、刘某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孙某1、刘某某与孙某2之间的身份关系、孙某2患病以及刘某某使用出售其名下房屋所得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等实际情况,再结合孙某1、刘某某提供的录音等证据,故一审法院对孙某1、刘某某关于其借用孙某2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的主张,予以采信。孙某1、刘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权益,对孙某1、刘某某要求朱某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孙某1、刘某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朱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孙某1、刘某某办理将北京市朝阳区××室房屋过户至孙某1、刘某某名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二、驳回孙某1、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朱某提交:证据1.朱某与孙某2的微信截屏,证据2.朱某蒋林关于905房的终止协议及翟建民的收条,证据1、2共同证明朱某开始准备买房、看房,孙某1、刘某某没有参与,购房事实是朱某与孙某2的真实意思;证据3.孙某2工商银行尾号为9050的银行流水,证明朱某、孙某2支付了905号房屋定金和中介服务费;证据4.丁明华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购房朱某与孙某2的真实意思,双方父母均有出资;证据5.朱某招商银行流水账单,证明购房行为是朱某、孙某2的共同意思表示,同为买房人;证据6.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支付宝转账凭证及佣金确认书、转账凭证,证明孙某2、朱某共同购买1001号房屋的意思表示及行为;证据7.孙某2转账凭证,证明朱某用孙某2工行卡支付1001号房屋购房首付款47万元;证据8.朱江签署的首付款交付确认函,证明2015年3月15日朱江出具首付款47万确认函;证据9.孙某2、朱某共同签署的网签合同最后一页,证明孙某2、朱某通过购房资质审核并共同签订1001号网签合同,购买1001房屋;证据10.朱江出具的收条原件,证明朱江收到孙某2支付的100万房屋尾款,该凭证一直在朱某处保存;证据11.孙某2支付1001号房屋税票及刷卡凭证,证明朱某用孙某2工行卡支付1001号房屋税费;证据12.朱某和孙某2产权证复印件,证明朱某、孙某2获得1001号房屋的产权;证据13.朱某与我爱我家徐小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14.朱某收取房租的银行流水,证据13、14共同证明房屋过户至朱某孙某2名下后一直由朱某实际控制并管理;证据15.朱某交纳1001号房屋物业费的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朱某支付房屋物业费;证据16.孙某2与母亲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孙某2与孙某1家庭关系紧张,长期存在矛盾,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基础;证据17.授权委托书,证明孙某1在朱某不知情情况下,伪造授权委托书,力图管理1001号房屋;证据18.租赁协议及租金分配协议,证明孙某1并没有实际管理、控制房屋;证据19.孙某2公证遗嘱,证明孙某2与孙某1、刘某某之间无借名买房的合意;证据20.孙某2跟刘某某微信对话,证明孙某2与孙某1、刘某某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孙某1、刘某某认为:朱某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2无法核实真实性,证据1、2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3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5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证据6-1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3-15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7、18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9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0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借名人有权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孙某2、朱某名下,但孙某2、朱某并未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涉案房屋系由孙某1、刘某某出资购买。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孙某1、刘某某与孙某2之间的身份关系、孙某2患病、刘某某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等实际情况,以及孙某1、刘某某提供的录音等证据,认定孙某1、刘某某关于其借用孙某2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的主张,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支持孙某1、刘某某要求朱某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维持。朱某主张涉案房屋系由孙某1、刘某某赠与,但朱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孙某1、刘某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且朱某上述主张与孙某1、刘某某的陈述及证据相矛盾,法院对朱某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朱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