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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出名人要求返还房屋,借名人认为是借名买房,法院要求先

发布时间:2019-08-05 浏览: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陈x1、郄某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陈x1、郄某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贡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不是借名买房关系,双方未形成借名买房的合意。涉案房屋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发票原件均由陈x1、郄某持有。涉案房屋系陈x1、郄某简单装修,一审法院认定房屋由贡某予以装修,与案件事实不符且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双方之间只是借贷关系。陈x1、郄某作为借款人,在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履行还款义务,且陈x1、郄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依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贡某返还房屋。
        贡某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陈x1、郄某的上诉请求。
陈x1、郄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贡某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202的房屋返还给陈x1、郄某;2、贡某接受陈x1、郄某归还购房款31388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贡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10月19日,陈x1与北京天鸿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陈x1购买位于昌平区202房屋,该房屋的用途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价款为313127元。合同签订后,贡某以陈x1的名义交纳了购房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庭审中,陈x1、郄某称购房首付款及银行按揭贷款是其向贡某借的,双方之间曾达成协议约定贡某借给陈x1、郄某购房首付款并负责偿还银行贷款,贡某可以无偿使用房屋直至陈x1、郄某偿还借款。对此,贡某予以否认并称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而非借贷关系。陈x1、郄某就其主张的借贷关系未能举证证明。
          2009年7月28日,房屋交付后,陈x1并未实际使用该房屋,而是由贡某装修后一直居住使用至今。2010年1月16日,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X京房权证昌私字第XXXX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陈x1,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房屋坐落为昌平区202。
        另查,涉案房屋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发票的原件均由陈x1、郄某持有。对此,贡某表示以上材料的原件由陈x1、郄某持有的原因是当时陈x1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合同及发票原件,除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必须要用的材料外其他材料均由贡某持有。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银行还款明细、准住证、物业收费收据、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中,陈x1、郄某要求贡某返还房屋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其是否有充分证据证实贡某对涉案房屋系无权或非法占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所有权虽然登记在陈x1名下,但全部购房款系贡某交纳并由贡某装修后居住至今。陈x1、郄某主张其向贡某借款买房,但未能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且陈x1、郄某主张的借贷关系明显与常理不符,故法院对陈x1、郄某的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贡某支付购房首付款、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及装修后一直居住使用的事实,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足以使法院确信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贡某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非无权或非法占有。鉴于以上情况,双方之间应先解决借名买房的问题,在该问题解决之前,陈x1、郄某要求贡某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202的房屋返还给陈x1、郄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陈x1、郄某要求贡某接受陈x1、郄某归还购房款313882元的诉讼请求,亦应在双方解决借名买房的问题后再行处理,故对于陈x1、郄某的该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x1、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3718881929)认为: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陈x1、郄某以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陈x1名下,该房屋系其夫妻共有财产,购房时其向贡某借款支付了购房款,并约定其还款前由贡某居住涉案房屋,现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贡某返还涉案房屋并接受其偿还所借购房款313882元为理由提出本案诉请。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系陈x1、郄某基于物权请求权提起的返还原物纠纷,因此,本案审理的要点在于陈x1、郄某是否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贡某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是否系无权占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虽然登记在陈x1名下,但购房首付款系贡某以陈x1的名义支付并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涉案房屋由贡某居住至今。双方对于贡某对涉案房屋出资的性质存在争议,陈x1、郄某主张是借款,贡某不认可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并抗辩主张其出资系基于双方就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其不但不应返还房屋,陈x1、郄某还应按当初约定配合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因双方就贡某对涉案房屋购房款出资性质及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存在争议,而贡某的抗辩涉及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事实认定及处理问题,属于合同纠纷,与本案返还原物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应先行解决双方存有争议的上述纠纷,再行处理涉案房屋的腾退返还问题。在上述争议纠纷解决明晰之前,陈x1、郄某基于物权请求权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原审判决对陈x1、郄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但原审判决中对应先行解决的双方“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及出资性质的认定超出了本案审理范围,法院二审对此不作认定处理,并对原审判决中的上述瑕疵予以纠正。
        陈x1、郄某的上诉理由涉及上述应先行解决的争议,在该争议未解决明晰之前,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x1、郄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判决存在瑕疵之处,法院对此予以纠正,但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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