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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不能合理解释借名买房缘由的,法院不认为成立借名买房

发布时间:2019-07-24 浏览:

       李松律师 (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张x1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张x1的诉讼请求。张x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涉案房屋是张x1出资购买。二、从房屋的性质和目的及用途看,张x1购买涉案房屋的性质是纯商业用房非普通住宅,购买目的是用于自己商业经营包括出租盈利。三、涉案房屋张x2和其抚养人母亲李某某从未使用过。四、在2018年以前的17年中,无论张x2还是其母亲从未主张过房屋权属。五、《商品房买卖契约》、房款发票等购房资料以及房产证原件均有张x1亲自办理并始终持有。六、涉案房屋一直由张x1占有使用并获取利益。
张x2称不同意张x1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张x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通州区××号房屋归张x1所有;2.张x2配合张x1将××号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张x1;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x2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张x2系张x1与案外人李某某之子,出生日期为1994年2月12日。张x1与李某某于2000年10月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 续。
          2001年9月17日,张x1代张x2与北京市民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位于天桥湾商住楼新华北街82号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47.94平方米,价款合计335580元。合同签订后,张x1于2001年11月20日交纳了上述购房价款,房款发票显示付款单位为张x2。2002年6月10日,涉案房屋登记至张x2名下,产权证书编号为京房权证通私字第XX**号,房屋坐落登记为通州区新华北街82号,房屋状况显示幢号82,房号82,房屋总层数4,所在层数1,建筑面积47.94平方米。涉案房屋交付后至今一直由张x1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发票亦由张x1持有。
        另查,涉案房屋依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核为张x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是京房权证通私字第XX**号的门楼院编号为新华北路182号。
再查,张x2于2018年7月16日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x1腾退涉案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张x1、张x2均认可涉案房屋系张x1出资购买,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房屋所有权登记等事项均为张x1代张x2办理,涉案房屋登记在张x2名下。现双方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为借名买房关系还是赠与关系。首先,从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张x1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至张x2名下时,张x2尚属年幼,无法与张x1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张x1亦未与张x2的抚养人李某某达成借张x2之名买房的协议。其次,购房之时,张x2年幼,房屋相关权利证书由张x1保存,房屋交付后亦由张x1管理使用亦在情理之中,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借名买房的依据。最后,张x1与张x2系父子关系,不同于限购政策下民事主体间达成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而张x1并未对其借名买房的主张作出合理性解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所述,对张x1以借名买房为由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张x1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张x1负担(已交纳)。
        法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存在借名买房一事,对此双方存在争议,张x1称其是借其子张x2之名购买的涉案房屋,故要求返还。张x2则称是张x1对其进行的赠与,但双方对此均未举证。由于双方为父子关系,且购买涉案房屋时张x2并未成年,当时亦无限购政策,此种情况下,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张x1主张双方属于借名买房,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处理正确。
综上所述,张x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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