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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双方承认借名事实,法院判决过户

发布时间:2019-07-16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郭女士、高先生诉称: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二原告的女儿、女婿。由于原先居住的公有住房拆迁,二原告欲购买房屋作为居住使用。由于二原告经济能力有限,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房款,又不具备贷款条件,遂用其女儿,即被告高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四方景园二区房屋,并以高女士的名义贷款。购房之前,双方曾口头约定待原告经济条件好转之后便将该房屋更名至二原告名下,并于2012年与被告补签了借名买房合同。该房屋的首付款和房贷的偿还,均为二原告支付。现要求判令二被告将北京市丰台区四方景园二区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至二原告名下。
被告贾先生、高女士辩称:
认可原告所述事实,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听从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05年7月24日,北京世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被告高女士向北京世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由该公司开发的世纪景园住宅小区四期房屋一套(该房号为暂定编号),该商品房的用途为经济适用住房,付款方式为公积金付款。2008年3月21日,被告高女士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
      庭审中,原告、被告均认可该房屋系二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房,且实际出资及偿还购房贷款。双方口头约定待原告经济条件好转之后便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更名至二原告名下。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原告与被告系借名合同关系,原告借用高女士名义购买的房屋,虽为政策性保证住房,但该房屋为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且目前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的借名合同应属有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高女士、贾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丰台区四方景园二区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高先生、郭女士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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