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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购买的房子归出名人所有的,出名人可以要求分得房屋

发布时间:2019-07-15 浏览: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蔡某诉称:
          因我和被告是亲属关系。2005年燕化公司分房时,被告摇号中签,得到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号房屋的购买资格。因当时被告无能力购买,后2005年12月23日经我姐蔡芝月介绍,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该套房屋,且上述房屋的所有款项均为我交纳。现集资建房合同、入住通知、购房等各种缴费发票均在我手里。购房后,我于2006年5月份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2006年10月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也在我手里。据此我们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借名买房的行为,现因被告女儿反悔,并以被告的名义多次起诉我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后经法院判决确认了房屋归被告所有。据此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购房款137365元,维修基金2747元,装修费50000元,房屋差价款500000元,总计690112元。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冯某辩称:
         原告起诉的案由不对,双方没有任何的交易,更不存在经济纠纷。出资人实际上是刘文军和蔡芝月,并非本案的原告,而且出资性质为借款。蔡芝月曾出庭说钱是原告出的,即使按照蔡芝月所说的出资人变了,但出资性质依然不能改变,出资性质仍是借款。我们不涉及房屋差价款,借款只存在利息。房款发票虽然写的是137365元,但原告并非出了137365元。拆迁时涉及到一个平房,这个平房是要折价的,而且还算上被告爱人的工龄折价款、奖励钱还有单位给了10000多元的装修款,所以原告只花了80000多元,而且这个政策并非只针对我们这一家,燕山从开始分房就是这个政策,没有改变过。之前开庭时原告出具的装修票据是11000多元。从原告2006年装修完,居住至今已经8年了。原告装修、入住,是原告受益。我们现在再住的话,之前的装修肯定没有用了,得重新装修,而且我们装修得把原告的装修全部拆除,这比毛坯房的费用更多,综上我不同意给付原告装修费用、公共维修基金。我只同意返还购房款80000元。

法院查明:
          2005年12月23日冯某(乙方)与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集资建房合同,合同中已明确甲方以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路北侧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冯某集资房屋为××号房屋,该屋的用途为经济适用住房。2006年10月30日,北京市房山区建设委员会颁发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冯某,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该房屋的购房款为137365元,公共维修基金为2747元。
经查,本案诉争××号房屋的集资建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房屋结算单、通知、房屋登记表均在蔡某处。蔡某于2006年5月份对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号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居住至今。
蔡某主张本案争议××号房屋系经蔡芝月介绍以冯某的名义出资购买,冯某主张××号房屋的购房款系其向蔡芝月借款购买。蔡芝月出庭证明××号房屋系由其介绍由蔡某出资购买。
另查,冯某曾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起诉蔡某,要求蔡某返还本案诉争××号房屋,法院以××号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判决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纠纷诉讼期间,蔡某申请对××号房屋的装修及市场现值进行评估,经北京中评联合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论为:××号房屋的市场现值为698737元,装修的市场价值为46799元。北京中评联合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向蔡某收取的评估费用为11200元整。(2013)房民初字第08349号判决确认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号归冯某所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蔡某于2014年6月17日前将××号房屋返还冯某。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冯某依法对涉案××号房屋享有所有权,且经法院调解蔡某与冯某已就本案该房屋的返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该房屋购房款系蔡某支付,冯某理应将该出资款返还给蔡某。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冯某因房屋价值有了较大幅度的升值,从而获得了利益;蔡某因此丧失了以同等价格购买房屋的机会,亦产生了装修房屋的价值损失,同时本案所涉××号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冯某与蔡某在此过程中均存在过错,理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蔡某要求冯某返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和房屋装修及差价款的合理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以房屋评估结果及双方过错比例确定。冯某、蔡某各自过错比例,法院分别酌定为70%、30%。冯某的答辩意见,证据不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蔡某房屋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共计十四万零一百一十二元。
二、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蔡某房屋差价款、装修补偿款、评估费共计四十三万一千六百三十六元八角。
三、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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