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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为何出名人不能主张借名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

发布时间:2019-07-15 浏览: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诉称:
         我是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后勤中心的工作人员,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为解决本局职工住房困难,实施了以本局职工作为购房资格人的局团购房屋,再以工龄和局龄等条件作为计分标准,按照总计分的高低确定购房先后顺序的方式分配给本局职工购买的政策,并于2012年1月公布了常青藤项目团购具体方案。我根据以上规定,获得了本局团购房屋的资格,有权购买本局团购的房屋及获得附赠的车位和精装修。
我与杨x1系父子关系,杨x1与刘女士于2013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其结婚没有房屋居住,我便将本局团购所得的房屋x室的房屋,作为杨x1与刘女士婚房供其居住使用,并明确告知其只准居住不得转卖。为了省却麻烦,我经协调本局机关同意,于2013年3月将购房者换成了刘女士的名字。张x与刘女士系同事关系,与程x系夫妻关系。程x和张x明知刘女士、杨x1没有房屋的实际处置权,为了获取不法之利益而恶意串通,在我毫不知晓的情况下擅自于2012年5月2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确为我的房屋进行了处置,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杨x1、刘女士与程x、张x于2012年5月21日签订的《合同》无效。
杨x1、刘女士辩称:
同意杨x的诉讼请求。

程x、张x辩称:
       原告与四被告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没有关系,此合同未侵犯任何人的利益。合同的主体是刘女士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合法有效,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二被告是借刘女士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并以全额支付了房款。外交人员服务局没有规定不能转让,即使有此规定,也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规定。原告既不是此房产的所有权人,亦未支付过购房款,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
 
法院查明:
         原告系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职工。2013年初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团购了由北京首开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首开常青藤项目,根据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与开发商签订的框架协议,团购的业主可以获得最为优惠的团购条件,即1、每户赠送价值5万元的家具电器或同等价值的车位;2、按照签约面积,每户赠送每平米1500元的精装修。杨x1、刘女士分别系原告的儿子、儿媳。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允许以父母或子女的名义购房,将作为第一轮中单独排序,作为队列2。2012年5月21日刘女士与北京首开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坐落朝阳区东坝乡单店x室。该房屋总价款为1617126元。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161726元(含定金10万元)。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同日程x、张x与杨x1、刘女士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程x、张x,乙方刘女士、杨x1,甲方以乙方的名义购置首开·常青藤x室(建筑面积91.83平方米,购置价格1617126元)及地下产权车库。后文以“本房”代替。本房由甲方全款购买;甲方拥有本房实际使用权及所有权;本合同期间因市场原因造成的房产价格涨跌均由甲方承担;本房产地下产权车位目前开发商定于2012年底办理购买手续,届时购置费用由甲方负担。房产在完成过户前若因国家政策变动(如房产税)而产生的乙方额外支出由甲方负担;房产过户时间原则上定于房产证办理完成后五年,房产过户过程中,乙方需协助甲方完成后过户,房产过户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该合同有程x、张x,刘女士、杨x1签字。合同签订后,程x、张x以刘女士的名义交纳购房款以及相关费用。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虽然涉案房屋是原告所在单位团购的项目,原告所谓的工龄等条件只是在选房顺序上有所体现。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见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对于在职职工的近亲属购买团购房屋是允许的。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的儿媳刘女士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首开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均由刘女士享有和承担,与原告并无关系。现原告主张四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侵犯了其相关权益,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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