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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买房协议借名人没有签字,为何法院认定成立借名买房

发布时间:2019-07-09 浏览: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王x3诉称:  
     王x3与王x4系兄弟关系,2003年王x3以王x4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清乐园小区12号楼1-302房屋(以下简称:302号房屋)及12号楼3号车库,当时考虑房屋在王x4名下可能更方便解决王x4一家户口问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户籍制度并没有变化,王x3提出要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王x4找各种理由推脱;2011年6月6日,王x3与王x4一同回山西老家和其他兄弟姐妹共同商量解决此事,当时王x4同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房屋并协助办理车库的过户手续,但王x4未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行,为维护王x3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清乐园小区12号楼1-302房屋归王x3所有;2、王x4协助王x3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王x4承担。

被告王x4辩称:
       不同意王x3的诉讼请求。302号房屋是王x4与方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不是王x3购买的。王x3所述协议是对位于翠微北里房屋的协商结果,与302号房屋无关。
第三人方某述称:房屋是王x4出资购买的,方某出资2万元,房屋是王x4和方某的。

经审理查明:
        2003年2月24日,王x4与方某登记结婚。王x3系王x4的哥哥。2003年6月30日,王x4与北京隆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302号房屋,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2684元,房屋建筑面积为134.49平方米,总房款为360971元。同日王x4签订购买清乐园小区12号楼3号车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为62039元。2005年10月25日,302号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x4。2011年6月6日,王x3与王x4在王某1家中与其他兄弟姐妹四人共同商量房屋问题,协商后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为:“有王x4付二哥王x3房款50万元,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1、房款分三次付清,第一次在2011年7月10日前,付20万元,第二次在2011年10月10日前,付20万元,第三次在11月1日付清10万元,共计50万元;2、如在限期内付不清,王x4必须将翠微路的房屋交与哥哥王x3;3、如果王x4付清50万元后,王x3务必让王x4住进大兴的房屋内,如果到期付不清款,本协议无效。”王x4在协议下方签字。该协议书由王x3与王x4的大姐王忠爱书写,王忠爱出庭作证,称:协议中写的是旧宫的房子。按照协议的内容,旧宫的房子是王x3的,翠微北里的房子也是王x3的,王x3与王x4在兄弟姐妹的见证下商量如何解决房屋的问题,解决的方案就是王x4给王x350万元,王x3将旧宫的房子卖给王x4。关于王x3为什么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的问题,王忠爱称:王x3什么时候都能签,只要王x4同意就行,王x3当时觉得我们有点向着王x4,就有点生气,所以就没签字。证人王某2(系王x3、王x4的姐姐)出庭作证,王某2称:旧宫的房子当时是王x3购买的,为了照顾王x4的孩子落户口,当时买房时写的王x4的名字,签协议的时候,就劝王x4出50万元把旧宫的房子买下来,王x3在翠微路还有一套房子,如果王x4买了旧宫的房子,王x4就有地方住了,王x3就住翠微路的房子,如果王x4不买,也把翠微路的房子腾出来,不让王x4住了。证人王某1出庭作证,其证言为:2011年6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在王某1家中签订,为了是商量旧宫的房子的事情,旧宫的房子是王x3的。上述所述旧宫的房屋均指本案诉争的302号房屋。王x4提交上述证人为其书写的不出庭作证证明,其称证人已向其承诺不出庭作证,但又出庭作证,故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证人均表示想尽快帮助王x4和王x3解决房屋纠纷所以才又出庭作证。庭审中,王x3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物业管理合同原件,现房屋由王x3实际使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购买房屋的出资证明,但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
       另查,在王x3诉王x4确认车库所有权案件中,王x4承认车库系王x3出资,以王x4名义购买。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人证言、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101278353)认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为王x4与王x3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协议,从2011年6月6日达成的协议书来看,双方对房屋权属问题进行过协商,签订协议书时在场的王忠爱、王某2、王某1均到庭作证,从上述三位证人的证言以及协议书的文字表述看,协议书达成的内容为王x4支付给王x350万元,302号房屋归王x4所有,王x4将翠微路的房屋返还给王x3。协议书签订后,虽没有按照该协议履行,但可以说明,王x3与王x4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宜;另外王x3实际使用302号房屋且王x3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件、物业管理合同的原件以及房产证的原件,302号房屋虽在王x4与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系王x3借用王x4名义购买,所以302号房屋应系王x3所有,王x4、方某应协助王x3办理302号房屋过户手续,故对王x3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清乐园小区12号楼1-302房屋归原告王x3所有;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x4、第三人方某协助原告王x3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清乐园小区12号楼1-302房屋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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