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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06-14 浏览: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索女士诉称:
      原告与被告之妻田女士曾系同事关系。2002年底,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帮其在北京市良乡购买商品房,被告称当时因不具备购房条件,于是承诺既不会在钱款问题上给原告带来麻烦,也不会给原告今后在购房方面造成任何不便和损失。当时原告由于不了解北京市房屋政策以及各种性质房屋的区别,轻易相信被告并与其签订一份协议书。2003年5月,被告用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与第三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得知被告购买的根本不是普通商品房,而是经济适用房。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采用欺骗的手段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2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许先生辩称:
      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这是原告第二次起诉了,原先起诉过一次,当初被告也来到法庭了,因为被告的爱人和原告是同事关系,后来因为一些工作上的原因两个人关系出了问题。这个协议是关系好的时候签订的,后来闹矛盾了。被告想在北京买一套房屋,所以找到了原告,这个协议上边也写了是经济适用房,在双方都明知的情况下签订了这个协议,不存在被告欺骗原告的事实。借名买房的事实很清楚,被告购买的房屋是商品房,价格也是按照商品房的价格,当时也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手续。虽然当初写的是经济适用房,但是实际上是商品房,这个和协议上写的性质不一样。面临房价格一直上涨,原告又第二次起诉。
 
经审理查明:
        索女士与田女士原系同事关系,田女士与许先生系夫妻关系。2003年2月26日索女士(甲方)与许先生(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甲方为了帮助乙方在北京市房山区北潞园小区购买经济适用房,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房山区×小区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地址:房山区×小区×号楼×房,面积为106.63㎡,总房价25.5912万元),购买此房的全部费用由乙方一次性付清。2、甲方自愿为乙方提供身份证使用,购房的一切手续以甲方的名义办理,待房产证颁发后,甲方及时以转让的方式无任何条件的将此房产权转让给乙方,并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时的手续费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3、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乙方全部付清购房款时生效。”2003年5月18日,田女士与许先生以索女士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家园×号楼×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6.63平方米,价款为255912元。合同签订后,田女士与许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2004年4月搬入上述房屋居住至今。2014年3月1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2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另查明,争议房屋系经济适用房,现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原告索女士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许先生与田女士搬离其所有的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家园×楼×室房屋。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双方应先解决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和借名买方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而后再解决腾房问题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索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2013)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调取的文件等在案为证。
 
北京市是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因诉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原、被告借名买房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诉争房屋系商品房,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原告索女士与被告许先生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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