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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出名人本人没有签字,借名买房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9-04-2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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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母子之间借名买房纠纷,原告在报告不在国内期间使用被告的人名章和身份证以被告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后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变更自自己名下,法院支持了原告。

原告严玉凤诉称:
    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于2005年7月29日与北京懋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用儿子黄希的名字购买了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8号院房屋,房屋所有款项均由原告交纳,所有手续均由原告办理。签合同时,被告人在日本,身份证没带走,原告刻了被告的人名章,拿着二人的身份证,借用了被告的名字买了房。因原告生活困难,退休金难以维持生活,原告一直将房屋出租补贴家用。房屋的物业费等也一直由原告交纳,被告始终不知道有该房屋存在。后来在一次家庭闲谈中,被告得知了其名下有一套房产,即要求原告将房屋及租金交付给被告,并认为该房屋为其所有。原告与被告沟通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将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8号院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黄希辩称:
    原告所述事实属实。买房是原告交的钱,我大概于2012年知道名下有房产。但因存在家庭矛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原告严玉凤与被告黄希系母子关系。2005年7月29日,黄希(买受人)与北京懋源苑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的该商品房位于丰台区三环新城804号房屋(以下简称804号房屋)。房屋用途为经济适用住房,预测建筑面积共61.2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31591元。出卖人应当在2007年10月31日前交付该房屋,买受人于2005年7月29日前交付房款71591元,于2005年8月8日交付房款160000元。该合同文本上,第17页至第26页均由严玉凤书写黄希、严玉凤二人姓名并加盖黄希人名章。
    签订合同当日,严玉凤刷卡支付804号房屋房款71591元,又交纳了印花税116元,于2005年9月9日刷卡支付房款160000元。2007年,严玉凤又依据最终结算金额补交了房款4130元。2007年10月19日,开发商向黄希发出入住通知书,严玉凤依据该入住通知书办理了804号房屋入住手续。严玉凤收房后,将804号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出租收取租金。严玉凤交纳了自入住以来的物业费及生活垃圾清运费等,2009年,严玉凤交纳了804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2009年9月22日,804号房屋登记在黄希名下。
    另查,本案804号房屋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款发票、入住通知书、交纳房款刷卡存根、物业费发票、契税缴款凭证、专项维修资金收据、装修收据等材料原件,均由严玉凤持有。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签订买房合同时黄希并不在国内,严玉凤办理了房屋买卖的全部手续并交纳了全部费用,黄希于2012年左右才得知其名下存在房产。现原告严玉凤以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为由要求被告黄希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黄希以存在家庭矛盾为由不同意配合原告过户。

法院判决:
    被告黄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严玉凤将位于暗涉房屋过户至原告严玉凤名下。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
    804号房屋由严玉凤出资购买、购买后由严玉凤控制使用、房屋产权材料由严玉凤持有并由严玉凤交纳房屋后续使用费用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严玉凤主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被告黄希认可在购房期间对买房事宜不知情,又未提交其它关于房屋应归其实际所有的相关证据,故法院对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亦予以确认。李松律师认为,本案804号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其原购房合同系于2005年7月29日签订,黄希于2009年9月22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目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法院认定严玉凤借用黄希之名购买804号房屋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其将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8号院10号楼11层804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借名买房,确权,房产继承等房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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