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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2009年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19-04-2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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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晓芬诉求:
1、被告协助原告将北京市大兴区广和大街七号院首座御园一期x单元x号房屋及x号地下车位变更过户至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

    2009年3月,刘安玲及其丈夫侯林主动找到我哥,称其可以得到单位集资建房的指标,可以将指标转让给我。双方口头约定,刘安玲将购房指标转让给我由我购买涉诉房屋,所有购房款项及装修款由我出资,房屋交付后由我居住使用,待房产证下来后再过户至我名下。2009年4月开始,我应刘安玲的要求,分五次向其丈夫侯林账户汇款共计68万元,且于2010年5月、2012年4月再给其感谢费共计5000元。2010年2月,刘安玲以其名义与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签订购房协议,购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首座御园一期x号房屋,实际购房款为481793元。2011年1月,诉争房屋竣工交付,我曾将房屋出租一段时间,之后入住涉案房屋至今,房屋物业费、供暖费、水电燃气费等均由我缴纳。刘安玲曾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在该案庭审中,刘安玲认可双方借名买房的约定及事实,认可诉争房屋系由我出资购买、一直由我居住、相关费用由我缴纳。涉案房屋并非政策下保障住房购房指标,房屋性质登记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房管部门明确可以上市交易,不存在上市交易限制,故双方之间的合同有效。

被告刘安玲辩称:
    原告所谓买卖合同纠纷事实不存在,第一、我不认识原告。第二、原告称与我有房屋买卖合同,且应我的要求把钱打到别人帐号上,这是不合常理的。第三、在没有自己利益的前提下,不可能把自己的财产给别人。我认为原告所谓的买卖合同是为了达到其自己的目的编造的谎言,所以原告没有资格诉讼我,涉案房屋是我的积蓄和工作年限合法取得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人侯林述称:
    我和原告的哥哥林晓青是同学关系,关系很好,他多次托我在北京买一个指标房,我没有指标,所以一直没有答应他这个事儿。后来他听说首座御园这有指标房,就又和我商量,看能不能帮他买一套房。但是我没有首座御园的指标,就没有帮他买成,但林晓青给我打了钱,前后共打了68万元,房没有买成,钱也没有退。因为原告一直想要被告刘安玲的这个房,我退给林晓青钱,他也不要。这个事儿是我引起的,和我前妻刘安玲并没有关系。我和刘安玲于1982年结婚,于2006年2月离婚,涉案房屋是刘安玲于2009年购买的,与我无关,房屋是刘安玲的,我无权处置涉案房屋。

法院查明:
   2010年2月2日,刘安玲与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由刘安玲以481793元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首座御园一期x室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一套。刘安玲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上述房屋已经交付使用。2016年3月15日,刘安玲取得京(2016)大兴区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广和大街x单元x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93.2平方米,权利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2011年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京政办发[2011]8号文件,规定:对于无法提供连续5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缴纳社保证明的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2009年至2011年初,林晓芬分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合计给付侯林68万元,对于该款项的去向,侯林称:我把存着这68万元的卡交给了刘安玲,刘安玲买房时刷卡刷了约48万,但这个钱是刘安玲跟我借的。刘安玲称:我用侯林的卡刷了30多万,确实买房用了,但这个钱是我女儿向他借的,在2014年已经还了。
    庭审中,林晓芬称曾与刘安玲达成口头协议,刘安玲将诉争房屋购房指标转让给自己,所有购房款项由自己出资,房屋交付后由自己居住使用,待房产证下来后再过户至自己名下,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供暖费、物业费均是由自己出资,涉案房屋已经交付自己使用。对此,在2016年6月7日原审开庭时,刘安玲当庭认可诉争房屋的部分年度供暖费、物业费系林晓芬交纳,但认为当时虽知道借名买房的事,但不知道是为林晓芬购房,且钱款均打至侯林处,当时自己与侯林处于离婚状态。
    另查,刘安玲与侯林于2006年2月9日离婚,于2015年11月12日复婚。
    刘安玲就本案相关事实曾于2016年2月向法院起诉林晓芬,该案起诉书诉称:我是首座御园x单元x室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此房款系林晓芬出资,但因双方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故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由林晓芬返还房屋。该案(2016)京0115民初x号卷宗材料中2016年3月9日的开庭笔录中记载,侯林作为刘安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称:林晓芬的房子是借我爱人刘安玲的名义买的,房款是由林晓芬出资,买房之后一、两年就由林晓芬居住使用。当时说房子归林晓芬,先把房子办到刘安玲名下,然后办到林晓芬名下,但北京后来出台限购政策,房子不能办到林晓芬名下,所以我才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该案刘安玲于2016年3月17日撤诉。对该案卷宗材料,刘安玲称:该案起诉确实是我的意思,但因我当时住院,起诉书上的字不是我签的,该卷宗里的授权委托书不是我本人签字,撤诉申请书上的名字是我签的。侯林称:起诉是刘安玲的意思,起诉书上的刘安玲的名字是我签的,开庭笔录上我的名字是我签的,授权委托书上的名字不是刘安玲签的,也不是我签的。
    庭审中,对于诉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情况,诉争房屋同楼层住户杨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我家的房子是2011年1月领的钥匙,我就一直在那儿居住至今。对门房屋是x室,201室的居住情况我一直比较清楚。房子下来先是空了一段,后来房子租给一个叫王某的人,大概租了2年多,到2013、2014年左右,房子到期后,就一直由原告的亲戚居住,一个老太太、一个男的带个小孩,住了有一年,后来就由原告和他姑娘在这住。原告要是不在北京,就给我一把钥匙,让我帮她看着房子,她本人在这居住大概有两三年时间。
    庭审中,阎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原、被告前半部分买房的事我没有参与,从2011年交房开始我参与了。原告拿到钥匙后带我去看了,让我帮着给出租出去。原告打电话给我让我去找被告拿买房的购房协议书和交款收据、燃气卡、电表卡等,我就去找被告拿这些东西。后来房子租出去有半年多,被告给我打电话说要购房协议书去办房产证,我问了原告说办房产证,原告同意给被告,我就把这些东西给被告送过去了。后来听原告给我打电话说被告反悔了,被告反悔后,我带着原告去被告家协商这个事儿,当时也不知道侯林和被告离婚了,是被告自己说的,但那时他们还在一起居住。她自己当时说的时候也承认是原告出的这个钱。
    对于上述证人证言,林晓芬均认可,刘安玲、侯林均不认可。
    对于林晓芬主张的地下车位,经查,该车库并无单独产权。


法院判决:
    一、被告刘安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原告林晓芬办理北京市大兴区广和大街7号院34号楼2层1单元201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林晓芬名下;
   二、驳回原告林晓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林晓芬与刘安玲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合同关系,林晓芬是否系诉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从下面几点来进行论证。
首先,根据刘安玲于2016年2月向法院起诉林晓芬的(2016)京0115民初x号案件的起诉书及开庭笔录等诉讼材料记载,刘安玲认可其与林晓芬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其虽在本案庭审中辩称该案卷宗里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不是其本人签字,但其当庭认可该案起诉确实是其本人的意思,而侯林亦认可该案起诉是刘安玲的意思。法院认为,刘安玲当庭认可该案起诉是其本人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安玲在该案起诉书中对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内容已构成对相关事实情况的自认。
    其次,在2016年6月7日原审开庭时,刘安玲当庭认可其知道借名买房的事,只是辩称其不知道是为林晓芬购房。李松律师认为,即使刘安玲不知道是为林晓芬购房,但其陈述至少证明诉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客观事实。
    第三,侯林称其将存有林晓芬给付其68万元的银行卡交给了刘安玲,刘安玲购买诉争房屋时刷卡刷了约48万元,而刘安玲当庭陈述其交纳诉争房屋房款时用侯林的银行卡刷了30多万元,但侯林、刘安玲辩称这笔钱是借的,且在2014年已经还了。法院认为,侯林、刘安玲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二人对该笔款项存在借款的事实,对其该项辩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侯林、刘安玲的陈述反而能够证明刘安玲交纳诉争房屋房款时使用了林晓芬给付侯林的相应购房款项。
   第四,根据林晓芬当庭所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以及刘安玲、侯林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诉争房屋在交付后一直由林晓芬占有、使用及管理,且刘安玲当庭认可诉争房屋的部分年度供暖费、物业费系林晓芬交纳。
    李松律师认为,从诉争房屋的出资、实际占有、使用、供暖费、物业费的交纳及刘安玲自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本案可以认定林晓芬与刘安玲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合同关系,林晓芬是诉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诉争房屋虽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但并不受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入市交易的限制。双方达成借名买房合同的合意及主要付款义务的履行时间均在北京市限购政策出台前,故该合同不应因限购政策而解除,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履行合同,故对于林晓芬要求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林晓芬主张的地下车位过户一节,因该车库并无单独产权,亦未在《购房协议书》中有所体现,故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借名买房,确权,房产继承等房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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