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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舅舅与外甥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9-04-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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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舅舅与外甥之间因为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外甥主张双方成立借名买房,舅舅不承认,法院判决外甥败诉。

原告诉称:
    刘铭是我舅舅,因为我没有购房指标,所以刘铭以其名义帮我购买了x号的房子。涉案房屋交易价格86万元,我向章平支付了房款42万元,剩余24万元由刘铭支付给章平。刘铭支付给章平的24万元,实际是刘铭与我母亲继承我姥爷的遗产后,我母亲的份额在刘铭手中,所以刘铭用我母亲应该继承的24万元交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现刘铭已将涉案房屋出售,我要求刘铭将卖房款交付于我,现诉至法院,1、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卖房款120万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刘铭辩称:
    原告与刘铭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涉案房屋购买总价66万元,刘铭自己本人支付了24万元,剩下42万元是刘铭向原告借款支付的,该房屋实际付款人应为刘铭。购房合同为刘铭与章平签订,购房手续均为刘铭办理,房产证办理后也由刘铭保管,购房后房屋实际使用人也是刘铭,原告从未在涉案房屋居住,截止起诉原告根本不知道房屋地址及房屋产权转移的情况。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章平所出售的房屋,从房源的寻找,房款的交付,房屋的交接,房屋产权的登记以及房屋的占有使用人均为刘铭,原告仅依据刘铭向其借款42万元就主张是涉案房屋所有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同时刘铭从未有代原告购买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章平所出售的房屋,购买人为刘铭,且登记在刘铭名下,所以该房屋与原告无关。其二,原告要求刘铭支付卖房款无法律依据,刘铭出售的是自有房屋,所以该款项与原告无关。其三,原告所诉的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章平辩称:
    我在2011年左右x平房一间出售给刘铭,这个房子我买了10天就卖给了刘铭,所以具体房号我已经记不清了。当时原告并没有购买本案房屋的资格。我只与被告刘铭发生涉案房屋的买卖,原告并不是涉案房屋的购买人,原告只是代刘铭支付了部分房款。我认为原告与刘铭是债权关系,与我无关。我与刘铭的房屋买卖在2011年4月,至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原告张超与被告刘铭是亲戚关系。本案审理中,张超主张其在2011年4月不具备购房资格,便借用其舅舅刘铭的名义,让刘铭帮其购买了被告章平所有的x房屋,房屋总价款66万元,其通过转帐方式向章平支付购房款42万元,剩余24万元由刘铭支付给章平,刘铭支付给章平的24万元也是其母亲继承遗产的应得款项,该款项在刘铭处,所以刘铭用该款项支付了剩余24万元房款,其本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买卖合同的签订及过户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但购得涉案房屋后,房产证一直由其保管,该房屋出租的租金收益亦归其所有,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产权。刘铭于2014年前后从其手中取走了产权证书并将房屋出售,征得其同意
    本案庭审中,经发言询问,张超不能提供其主张的购买房屋的准确信息,亦不能提供借名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缴纳税费的相关票据。张超针对其主张的曾将涉案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刘铭从其手中取走房屋产权证书的事实,亦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刘铭、章平亦表示不能提供涉案房屋的准确信息及买卖合同、产权证书等文件。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超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张超主张其与刘铭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刘铭对此不予认可,张超应就其主张的事实尽到必要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
    张超主张其于2011年4月借刘铭的名义购买了平房一间,但未能提供该房屋的准确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协议,张超虽提供了其和章平的录音以及刘某的证言,以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但录音中章平明确表示其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刘铭,之所以收取张超的房款是因刘铭没有钱,张超和刘铭之间的事情与其无关,章平虽在录音中做出“他当时是说给你来着这房子,但他就是得瞒着他媳妇儿”的表述,但该表述并不足以说明张超和刘铭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证人刘某证实的内容均为传言,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佐证,对于该证言,法院实难采信。
    李松律师认为,针对购房款,张超主张66万元购房款为其支付,但其仅提供了支付42万元给章平的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另外24万元购房款为刘铭所付,张超主张该24万元为刘铭保管的其母亲继承的其外公的遗产,但张超并未对此主张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对张超主张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主张,亦不能采信。张超主张其购得涉案房屋后,实际持有该房屋产权证书并收取租金收益,但张超并未就此提交证据加以证明。综合上述分析,李松律师认为,张超虽提供了向章平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证据,但并未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由于张超未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尽到必要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无法认定。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借名买房,确权,房产继承等房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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