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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成功案例

购买安置房使用的优惠指标,法院判决参照市价予以补偿

发布时间:2019-07-30 浏览:

        张丽与陈小军2009年结婚,婚后与公婆陈大军、蔡淑珍共同居住在北京某区的农村的老宅子里,婚后张丽、陈小军二人对老房子进行了拆除,翻建了七间新房。2014年,北京进行城市建设,老宅子被纳入到拆迁范围,陈大军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因为张丽的户口没有迁来,故除其之外家庭的另外三人被列为了拆迁安置人,拆迁款一共180万,因为四个家庭成员每人有50平米的购买指标,故拆迁办给了两套安置房,每平米5000元,分别是80平米的302房与120平米的503号房,陈大军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房子登记在陈大军名下。2016年,张丽与陈小军因感情不和离婚,张丽想分得拆迁利益,但陈小军一家人主张,拆迁的是自己家的老宅子,跟张丽没有任何关系,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张丽10万元补偿。张丽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想知道自己到底有没有自己的拆迁利益。
        李松律师分析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及房屋重置成新价,因张丽户口没有迁入村集体,也不是村集体成员,故不好主张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至于房屋重置成新价,新房子是张丽与陈小军婚后共同翻建,当然是在老房子的基础上建立的,故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应有张丽的一份,考虑到四人都在其居住,四人均分是适宜的。至于两套安置房,因为张丽不是被拆迁安置人,无法主张居住使用权,但是当初购房时,用了张丽的50平米的购买指标,房屋单价只需要5000元一平米,现在房屋的市场单价已经到了3万一平米,故因为张丽的缘故,使得购买安置房时节省了125万{50平米×(3万-0.5万)},此125万元应由陈大军、蔡淑珍、陈小军补偿给张丽。
        张丽委托李松房地产团队帮自己主张权益,团队指派律师以分家析产为案由诉至法院,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陈大军、蔡淑珍、陈小军给付张丽购房优惠面积房屋差价125万元,包括部分房屋成新价补偿款在内的拆迁补偿款20万,一共给付张丽145万元。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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