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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成功案例

在他人宅基地建造房屋,要求拆迁安置房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9-07-30 浏览:

        1992年,陈德贵与张芳夫妇在北京某区购买了一处宅院,19号院,北房四间,东西厢房各一间,1995年,二人的独身女陈丽与秦军结婚,结婚后也住在了19号院,1998年二人的独身女秦小丽出生。2004年,陈丽因病去世,陈德贵白发人送黑发人,过于悲痛,也随女儿而去。2007年,秦军与潘莲再婚,二人在19号院的南边新建了4间平房。2012年,北京进行城市建设,该村被纳入到拆迁范围,秦军代表张芳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分得拆迁款150万,两套安置房的购买指标,120平米的503号房和130平米的602号房,两套房的购房款是90万元,张芳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用拆迁款直接折抵了安置房的购房款,剩余的60万的补偿款由潘莲控制着。2013年,潘莲与秦军闹离婚,要分这两套安置房,最终以分家析产为案由,将张芳、秦军、秦小丽诉至法院,秦军不知如何是好,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
        李松律师认为,19号院由陈德贵、张芳购买,在陈德贵去世的情况下,张芳是19号院的产权人,故由拆迁该19号院而获得的拆迁补偿归张芳所有,这也是拆迁办与张芳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原因所在,基于拆迁而获得的两套安置房也应归张芳所有,故,潘莲主张该两套回迁房的产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过19号院南边的四件平房由秦军与潘莲婚后所建,建设的时候亦取得了张芳的同意,故因拆迁该南边四间房而获得的拆迁补偿应属于秦军、潘莲的夫妻共同财产,潘莲可分得一半,根据拆迁政策可知,该拆迁款有30万,故潘莲可分得15万的拆迁补偿款,考虑到60万的拆迁补偿款由潘莲持有,故潘莲应将剩余的45万元补偿款返还给张芳、秦军、秦小丽。
         秦军委托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代理应诉,诉讼中,法院采纳了团队指派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潘莲要求分割两套安置房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潘莲返还4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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