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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成功案例

以使用购房指标为由主张确认房屋产权,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9-07-30 浏览:

        王鹤2008年来到北京工作,经人介绍与张晓月结婚,婚后二人与张晓月的父亲张大贵共同居住在北京某区农村的8号院中,同时王鹤将户口从外地迁入到8号院中。2010年,王鹤与张晓月生下一子王晓鹤,喜上加喜的是北京进行城市建设,8号院被纳入到拆迁范围,张大贵作为8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协议约定宅基地区位补偿款60万,房屋补偿款40万,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20万,搬迁补助费2万元,提前搬家1万元,工程配合奖3万,周转费5000元;因为家庭有4口人,每人给了40平米的购房指标,张大贵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两套安置房,40平米的901号房,120平米的802号房,2017年两套房交付使用,但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
        2018年,王鹤与张晓月感情不和,和平离婚,王晓鹤由张晓月抚养,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争议。王鹤主张拆迁利益有自己的一份,安置房使用了自己40平米的购房指标,故主张对901号享有产权。张晓月主张所有的拆迁利益都是因拆迁自己家的老宅而获得了,与王鹤没有任何的关系。王鹤一纸诉状将张晓月、张大贵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拆迁利益,自己对901号房享有产权权益。
        张晓月、张大贵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李松律师认为拆迁补偿中有王鹤的权益,但是需要细分。因为张大贵是8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故宅基地的区位补偿款、房屋补偿款、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属于张大贵所用;至于拆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周转费的计算是以家庭人口为单位的,故在这些拆迁补偿中应有王鹤的一份,但大部分的拆迁补偿款还是应归张大贵所有。
        至于安置房,现在房屋的产权证还没有办理下来,王鹤主张901号房屋的产权没有法律依据,况且张大贵是901号房屋的购房人,房产证办下来后也也应是张大贵是房屋的产权人;即使,购买安置房使用了王鹤40平米的优惠指标,但房屋指标与房屋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说使用了王鹤的购买指标,王鹤就是房屋的产权人。
        张大贵委托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最终法院采纳了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王鹤要求确认对901号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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