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宋夫妇有两个女儿宋晓丽和宋晓玲,一家人住在老宋承租的位于北京市某区的502号公房内,宋晓丽初中毕业后被分配到湖北插队当了知青,后在当地结婚有了一个儿子李强。宋晓玲大学毕业后进了北京一家事业单位。后来,宋晓丽在丈夫去世后带着儿子回到了北京,宋晓丽与儿子李强的户口也随之迁到了502号公房内。宋晓玲单位分房后,就将户口从502号公房迁出。2005年的时候,老宋夫妇相继去世,对于502号房,姐妹俩商议由宋晓丽居住,若以后该房拆迁腾退,拆迁利益由姐妹俩均分。2016年的时候,北京进行城市建设,502号房被纳入到了拆迁范围内,姐妹俩商量由姐姐宋晓丽作为代表与拆迁办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根据拆迁政策,被分得15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以及位于昌平区的两套两居室的回迁安置房购买指标,但是购买回迁安置房必须是户口在502号公房内的人,才允许予以购买。因为宋晓玲的户口不在502号房,故其不是被拆迁安置人口,无权购买安置房,但外甥李强的户口在502号房内,故在姐姐宋晓丽的安排下,宋晓玲与外甥李强口头协商一致,宋晓玲以李强的名义购买303号回迁安置房,待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的时候,李强配合过户。宋晓玲出资40余万元购买了303号安置房,房屋交付后,宋晓玲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就将房子租了出去,收取租金,房屋产权证办下来后,由宋晓玲保管。
到了2016年的时候姐姐宋晓丽因病去世,外甥李强随后补办了新房产证,并以房屋产权人的身份将租户清走。宋晓玲没想到姐姐去世之后,外甥竟然会翻脸不认人,不认可双方当时的口头约定,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宋晓玲十分着急经人介绍,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宋晓玲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宋晓玲与李强之间是一个借名买房纠纷,李强可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强配合办理303号房的过户手续。
李律师认为,303号房的购房指标,是基于拆除了宋晓玲父母502号公房取得,而对于502号公房的拆迁利益,宋晓丽、宋晓玲姐妹俩已经进行了析产,既502号回迁房由宋晓玲购买,由于宋晓玲的户口不在被拆迁范围内,在姐姐宋晓丽的撮合下才以外甥李强的名义购买,李强本人也是同意的,因此宋晓玲与宋晓丽、李强,他们三人之间达成了借名购买303号房屋的口头约定。因此该口头协议的合同主体应当是宋晓玲、宋晓丽、李强。
目前宋晓玲所持有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借名买房证据锁链:首先,全部的购房款由宋晓玲支付;其次,502号房屋的购房合同及相关税费票据的原件等材料由宋晓玲持有,房本虽登记在李强名下,但由宋晓玲保管,虽后来李强补办了房本,但其补办而非找宋晓玲索要房本的行为,恰恰证明李强心虚;并且,502号房一直由宋晓玲对出租,并收取房租,这些事实足以说明宋晓玲才是房子的真正权利人。
李松律师同时建议,若双方已经没有协商的基础,宋晓玲应尽快以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申请法院对房子进行保全,防范李强恶意的将房子予以处分。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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