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北京出台了“京十五条”,规定了购买房屋的限购限贷政策,只有北京户籍或不是北京户籍但在北京连续交纳社保或缴纳个人所得税满5年以上的,可获得购房资格。小张2010年来北京工作,想买婚房但没有购房资格,正好早已在北京工作并已经取得北京户籍的张军有购房资格,于是双方商量,小张以张军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以张军的名义办理的银行按揭贷款,房产证下来登记的也是张军的名字。但是在2014年小张把银行贷款还完之后,张军主张房子就是自己的,小张的出资是借给自己的钱,自己可以把小张出的钱还给小张,但是小张也要离开自己的房子。考虑到北京的房价早已今非昔比,小张自然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本案的诉争核心焦点在于,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借名购房行为是否有效?
【具体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因北京市政府出台的“京十五条”属于地方性规章,即使借名买房规避了“京十五条”的限购限贷政策,但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只要符合其他合同要件应是合法有效的。具体到本案,双方之间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关键在于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下去,小张若要张军配合其进行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首先要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其次小张已具有了在北京购房的资格,若小张仍没有购房资格,房管部门不会给双方办理过户登记,那么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自然也就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若张军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认可。故小张在提出诉讼前,一定要知道自己是否已经具备购房资格,不然,应在自己具备购房资格之后,再提起诉讼,要求张军配合自己进行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