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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购买央产房

发布时间:2017-11-24 浏览:

【案情简介】
        小张的叔叔老张有购买单位房屋的资格,因单位为央企此房屋为央产房,只能以老张名义才能购买,而老张又不想买,但正好小张要结婚想买婚房,故以老张名义购买了该央产房。后来随着北京房屋价值暴涨,老张不认可该借名买房事实,主张房子就是自己的,要求小张腾房。小张以其它合同之诉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要求老张配合自己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此案核心焦点在于借名购买央产房是否有效?
【具体分析】
        一、什么是央产房?
        央产房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的简称,央产房的管理机关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与中共中央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从1998年底开始,响应当时国家停止福利分房政策,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对于职工以及承租的公房则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已经向职工出售的央产房,职工再要向他人进行出售,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若职工以成本价向单位购买的住房,则视为职工为房屋的完全所有人,可以进行出售;若职工以标准价向单位进行购买,职工再向他人进行出售时,需要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款。就交易流程而言,北京的央产房需要由央产房所在单位报蓝岛大厦央产房交易办公室备案之后才可进行上市交易。
        二、能否借名购买央产房
       借名购买央产房协议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关键问题在于产权单位是将房子卖给单位人员,他人以单位人员购买该房子,此种行为是否能得到单位的认可。因为根据我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央产房的上市交易需要取得原产权单位许可,然后才可到央产房交易中心办理上市交易手续,最终双方才能进行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为什么有这个规定?央产房原产权单位为中央单位或是国务院单位,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与特殊性,故对有的央产房就设置了限制上市交易条件。例如上文提到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故该类住房只能按规定由原产权单位回购,或在产权单位职工范围进行交易。回到本案,要看老张单位是否允许该房屋向单位以外人员出售,若单位不允许,该房办不了上市交易手续,最终也无法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法院询问产权单位,因该单位属于涉密科研机构,不能向单位以外人员出卖,故办不了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法院解除了小张与老张之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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