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借名买房成功案例

“债权债务”变“借名买房”,挽回客户巨额损失

发布时间:2015-10-28 浏览:

        刘一和刘三是兄弟关系,哥哥刘一系北京市某单位职工,2004年单位集资建房,当时刘一没有那么多钱,弟弟觉得不买太可惜了。刚好当时刘三马上要结婚了,便与哥哥刘一商量,由刘三出钱借用哥哥刘一的名义购买单位集资建的经济适用房,刘一表示同意。
其后,刘一与单位签订了《集资建房合同》,刘三交付了全部首付款,并用刘一的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由刘三按时还月供。2005年5月房屋交付,刘三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
  2012年刘三突然接到法院电话,说刘一告其腾房,拿到诉状后刘三觉得是自己付款买的房子,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便独自出庭应诉。可是,令其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最终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判令刘三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腾房。
     刘三与妻子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刘三无法接受此判决结果,认为是自己出钱买的房,为何被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按照此判决,刘一仅需要将购房款退还给刘三即可,连利息都没有,刘三无法接受这种判决结果,找到李松律师寻求帮助。
  李松律师仔细研究了刘三提供的全部材料及判决书,认为刘三与刘一之间事实上是有口头借名买房约定的。但因房屋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因此此种借名约定是无效的。李律师告知刘三,若借名购房合同无效且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一般会根据过错程度来划分赔偿比例。
  后刘三委托李松律师另行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刘一之间的口头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协议无效,并要求刘一返还购房款、装修款等款项,赔偿部分房屋升值损失。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李松律师的意见,认定刘一与刘三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判决:双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口头合同无效,刘一返还刘三购房款、装修费等二十余万元,刘一赔偿刘三房屋升值损失六十余万元。最终为刘三一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律师释疑】
        本案中,法院将债权债务关系,重新界定成借名买房关系。为何同一个案件,法院确改变了原有法律关系的认定? 原因在于,在第一个腾房案件中,刘三的抗辩理由不够充分,刘三认为他付的钱,房子就归他所有,这种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出资买房子的人,并不代表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比如父母给子女买房,父母的出资可能是赠与或借贷行为。民事案件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刘三抗辩理由不成立的前提下,主审法官不会主动帮刘三找理由去抗辩,因为法官是中立方,所以刘三败诉。在第二个案件中,刘三主张的法律关系是符合事实的,且提交了比较充足的证据来印证自己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对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后一个案件的法官可以不采信。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后一个案件的主审法官对双方所存在的法律关系,重新做出了认定。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这个判决作出后,北京高院对于借名买房纠纷又出台了新的规定,如果是2008年4月11日之前借名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法院可以认定有效,也就是说如果今天再打这个官司,可以直接要求认定口头借名行为有效,让刘一配合刘三配合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