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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做客城市广播| 抵押房产借款,这些小聪明耍不得

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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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http://playback.rbc.cn/audioD/fm1073/20200905/1000003600_mp4/100000_3600_96K.mp4】聆听本期广播
 
2020年9月5日,李松律师做客北京城市广播“京城帮帮团”节目,向听众朋友介绍了有关抵押房产贷款后,再次出借款项谋取利息差额的一则案例。通过该案例,李松律师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向各位听众朋友介绍了其中的有关风险。
 
【案例介绍】
 
想借款吃利息,手头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有的人就想抵押房产,拿着贷款牟取利息差,这种方法可行吗?张先生因为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向朋友李先生借款100万元,并承诺给年利率15%的高额利息。李先生手头没这么多钱,可架不住高息的诱惑,于是他用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借款年利率6%。李先生盘算着,吃这利息差,一年就能挣9万。但借款到期后,张先生却因生意不景气为由,拖着不还钱。李先生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偿还100万元借款,并按照年利率15%支付利息。不过,李先生的如意算盘还是落空了。法官介绍说,在民间借贷领域,借款的资金来源是一个重点问题。原则上,民间借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允许套取银行的贷款再转借他人进行牟利。否则,会让信贷资金脱离了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也扰乱了国家的信贷秩序。(来源:北晚新视觉网)
 
【李松律师说案】
 
 
首先,李先生对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违约。
 
案例中李先生通过银行抵押借款,须与银行在借贷合同中约定该款项的特定用途,李先生没有将借贷来的钱款专款专用,而是套取银行贷款来转借他人来牟利,赚取利息差,已经出现违约行为,可能要依据借款合同向银行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其次,李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可能无效,他们之间所约定的高额利息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先生以赚取利息差为目的,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张先生,其转借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贷款约定的利率,符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情形,应当认定其与张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而且法院已经明确:民间借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允许套取银行的贷款再转借他人进行牟利。因为这样的行为会损害银行的利益,如果每个人都不按照借款用途来使用资金,这些资金很可能会脱离银行的监管,对银行的信贷造成严重侵害,超出金融活动的界限,扰乱银行监管秩序。因此,当张先生不按期偿还借款时,李先生将其起诉到法院,也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很可能判定他们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约定的高额利息也不会获得支持。
 
最后,李先生的套取银行贷款转借的行为本身风险也很大。
 
其一,如果他到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可能申请法院拍卖他所抵押的房屋抵偿,最后造成“钱房两空”局面。其二,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借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会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