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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采访专栏

李松律师《法制晚报》:规避限购令 协议不受保护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



       张先生在北京已拥有三套住房,2011年2月,北京开始实行限购令后,张先生的购房资格被限制住了,但当时北京股市低迷,楼市价格却呈上扬趋势,张先生就想通过买房投资。碍于购房资格受到限制,张先生便向好友齐先生借身份买房。 张先生付了购房全款,所有的手续,包括房产证上登记的都是齐先生的名字。张先生觉得房价肯定还能涨,便没有转变这套房,而是把房租了出去,房屋平时也由齐先生负责打理。
       2012年10月,承租人给张先生打电话说,有个齐姓男子手持房本让他搬家,说房子不租了,齐姓男子要自用该房屋。张先生立刻打电话质问齐先生是怎么回事。齐先生却说:“我住自己的房子天经地义!” 因齐先生态度强硬,不愿还房,只同意补偿张先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张先生便将好友齐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判归自己。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
认为,张先生目前的情况非常被动,最大的问题在于其受到限购令影响,不具有再次购房资格,且张先生在购房时又未与齐先生签订任何借名买房协议。 李松律师说,因该房屋属商品房性质,如果没有限购令,或张先生有购房资格,双方的借名买房行为就有效,张先生只需证明他是真正的出资人就可以了。但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协议,法院很难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事实。 李松律师说,即便双方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法院认定了借名买房事实,法院也难以支持张先生的诉讼主张,因为张先生借名购房之时限购令已出台,张先生的行为实质上是变相规避国家限购政策,违反了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
      有了购房资格 “借名买房”仍有效 
     李律师说,虽然目前张先生借名买房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有朝一日限购政策变化,张先生具有了购房资格后,张先生借名买房的行为就合乎法律的规定,借名行为就有效了。 李松提醒,张先生虽然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如果其有足够证据证明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可以主张齐先生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装修款及其他损失。
      相关链接:http://www.fawan.com.cn/html/2013-05/23/content_433406.htm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