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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采访专栏

李松律师《法制晚报》:先承诺赡养母亲 低价购买母亲住房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



      案情回放: 1993年,老张单位分配给老张一套公有住房,老张和爱人宋某一直在此房内居住。 1999年,老张因病去世,承租人变更为宋某。2002年国家实行住房改革,公有房屋进行出售,宋某便与其子女协商,约定哪个子女赡养自己至终,就有权购买该房屋。 老张与宋某共有5个子女,二儿子张二答应赡养母亲余生。后张二以优惠价5万元购买该房屋,张二是产权登记所有人。买房后张二便将宋某接到自己家中同住。 但之后,张二与宋某常发生争执,张二不想再履行赡养母亲至终的义务,便与宋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张二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宋某将房屋回购,该房归宋某所有。
      因张二买房时有一定的花费,回购价格定为20万元,宋某支付了全款。 但张二与宋某未对房屋进行过户变更登记。后北京房价上涨,张二未告知宋某就擅自将该房以26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郭某。
      律师解答: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
认为,在张二答应赡养母亲的情形下,宋某将房屋的权利让与张二,张二完成购房手续后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但后来张二不再对母亲进行赡养,宋某也花费了20万元对该房屋进行回购,双方也签订了协议,这份协议实质上是宋某与张二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因合同是张二和宋某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宋某履行了付款义务,张二应按协议约定配合宋某过户。 虽然该房屋未进行房产变更登记,但实际所有人应为宋某。张二在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售,宋某对张二的买卖行为有权否认。 但如果郭某是善意取得的该房屋,并已支付合理价款且已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宋某便不能要回该房屋,只能要求张二偿还出售房屋价款。但如果该房屋产权还未变更为郭某,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回该房屋。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李松房地产律师
      文章链接:http://www.fawan.com/Article/fzfk/fzfw/2013/03/11/1056291893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