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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广播》谈房产

李松律师讲授房屋的居住权人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7-08-04 浏览:

  2017年7月15日星期六,李松律师做客北京城市广播“楼市好声音”栏目,结合自己团队代理的案件的经验,就房屋居住权人如何维权等相关问题和听众朋友进行交流。

 

【案情简介】

老孟与李老太系夫妻,两人有一子小孟,小孟长大成人后与小王结为夫妻,一家人住在老张承租的一套公房内,房子虽然不大,但是一家人倒也其乐融融。后来,开发商对该房屋进行危旧房改造,将老孟家四口人安置在C房屋,因老孟放弃购买该安置房,同意由小孟出资购买,小孟出资购买后,房子登记在小孟的名下,一家人搬到了该安置房内居住。之后因婆媳关系不和,老孟夫妇计划搬出去居住,就和小孟两口子签订了个《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小孟夫妇每月支付2500元给老孟夫妇,老孟夫妇搬出去住。后来小冯夫妇协议离婚,约定房子由小王所有,对老孟夫妇每月2500元的支付由小孟承担。两人离婚后,小王就以30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他人。老孟夫妇得知后,将小孟夫妇告上法院,要求两人给予房屋赔偿款。

【双方诉争理由】

老孟夫妇认为自己有权利住在安置房内,只是为了清净才搬出来,让儿子购买只是为了避免交遗产税,房子自己仍然是有权居住的。儿子儿媳也答应每月给2500元养老费,现在儿媳把房子一卖,房子就住不上了,房子有自己的一份,理应得到补偿。

小孟和小王认为,房子现在登记在小王的名下,小王作为房子的所有权人自然有对房子进行处分的权利,房款自然也归房子产权人所有,老孟夫妇不是房屋的产权人,没有权利分购房款,再说也并不是不管老孟夫妇,约好了以后由小孟每月支付25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小孟夫妇向老孟夫妇支付该安置房屋的居住权益一次性赔偿款150万元。

 

1、法院判了150万元的赔偿额,这个额度法院是根据什么判的?

2、房屋的居住权人和房屋的产权人有哪些不同?

3、这个案例中法院认定小孟夫妇的离婚协议内部有效,外部不能对抗老孟夫妇,怎么理解离婚协议的效力?

4、都有那些类的房屋,在产权人之外还会出现居住权人?

5、通过这个案例能给我们带来哪些启发?

点击链接重听本期节目:http://www.rbc.cn/audio/2017-07/15/cms604016articl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