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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调动后单位拒办房产证,法院判强制过户

发布时间:2026-06-10 浏览:

职工调动后单位拒办房产证,法院判强制过户
一、案情简介
多年前,周先生作为优秀应届人才被北京某事业单位引进录用。入职之初,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双方就住房问题达成明确约定:单位将自有住宅出售给周先生,待五年服务期满后,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01年,周先生与单位正式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案涉房屋总价款七万余元,购房相关流程参照单位房改政策执行;同时双方约定,在产权证办理完成前,周先生可依规领取无房职工补贴,该补贴由单位代为管理。协议签订后,周先生第一时间缴纳了一万五千元购房首付款,自2000年底起便搬进案涉房屋居住,这一住就是二十余年。
此后周先生勤恳履职,全程遵守服务期约定,五年服务期满后,他多次主动联系单位,希望按照协议约定结清剩余房款、办理房屋过户。但单位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不予配合。期间周先生正常领取无房职工住房补贴,单位对此长期知情且从未提出异议。
直至多年后,周先生因组织安排调离原岗位,单位突然一改此前态度,主张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称周先生不符合房改购房政策、未缴清全款、违规领取住房补贴,不仅拒绝协助过户,还反手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协议、收回房屋,并按照标准收取多年房屋占用费。
面对单位的追责诉求,周先生十分气愤但又万般无奈,经人介绍找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地产诉讼部的主任——李松律师,希望寻求专业的建议。李松律师看完材料、了解案情后,认为周先生与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福利分房或房改购房,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正常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现在单位不配合过户,属于违约,周先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合同、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周先生听完李松律师的建议,顿时有了信心,决定委托李松律师的团队律师代理本案。
二、争议焦点
1、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2、周先生未足额缴纳剩余购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单位据此主张解除合同能否成立?
3、周先生领取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行为,是否违反协议约定、可推定其放弃房屋权利?
4、周先生因组织调动离岗,是否满足协议中“离职则改为租房”的解除条件?
5、单位主张收取房屋占用费、腾退房屋,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代理思路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方结合全部证据、协议条文及案件背景,梳理出完整抗辩与主张思路:
1、界定法律关系,明确案件属于民事合同纠纷
案涉协议系双方平等民事主体基于人才引进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约定,协议仅写明“参照房改政策执行”,并非纯粹的福利分房、单位内部行政管理事项。双方因协议履行产生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畴,单位以房改政策为由推脱履行不能成立。
2、厘清房款问题,认定我方无违约行为
协议仅约定房款参照房改政策缴纳,但并未明确尾款支付时间、方式。相关房改文件、政策仅下发至单位,普通职工无从获取、知晓要求。周先生早已准备好剩余房款,且多次主动询问缴款及过户事宜,是单位始终未通知收款、不予办理,未付尾款的责任完全在单位,我方不构成违约。
3、解读补贴条款,领取补贴符合双方事前约定
协议明文约定,产权证办理完毕前,周先生可享受无房职工补贴,由单位代为管理。单位实际发放补贴、长期未行使代管、追回权利,事后以此追责缺乏依据;且房屋无法过户是单位违约导致,周先生名下无房,领取补贴合情合法。
4、区分离岗性质,不触发协议解除条款
周离开原岗位是上级组织统一人事调动,并非个人主动离职,不符合协议中“自行离开单位则转为租房、收回产权”的约定,单位无权据此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5、长期居住事实佐证合同效力,驳回占用费诉求
周先生自2000年底入住房屋,二十余年正常使用、自行承担物业、采暖等全部生活开支,单位在此期间从未提出异议,足以印证购房协议真实履行。我方基于合法合同占有房屋,单位主张房屋占用费、腾退房屋无任何依据。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开庭审理、核查全部证据,充分查明案件事实,最终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周先生心里的一块大石头也落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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