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李爽借父亲李章的名字在北京朝阳区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后来父亲去世,李爽和他哥哥李炳产生了纠纷。哥哥李炳认为,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应该按遗产来继承分割。李爽认为是借名买房。于是,双方发生了分歧,李爽将哥哥起诉到了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李爽证据不足,判决其败诉。李爽不服一审判决结果,
在二审时委托李松律师代理此案。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京0105民初140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李爽与李章就北京市朝阳区某处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二、被告李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李爽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房屋过户至原告李爽名下。
律师剖析
李爽一审败诉的原因在于:第一,李爽没有说清楚自己借名买房的合理性。李爽和父亲李章因拆迁都获得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但他们没有各买各的,而是父子俩互换购房指标,彼此间借名买房。李爽在一审中没有解释清楚父子俩为什么要互换购房指标借名买房。法官对这种指标互换的行为产生了疑问,不认为李爽具有借名买房的合理性。第二,一般情形下的借名买房都是实际出资人办理购房手续,但李爽买房子一直是他大哥李炳办理的购房手续。法官认为这不符合借名买房的特征。第三,李爽和他大哥、他母亲在司法所达成了一项调解协议。内容是房子由他母亲先行处理。李炳以及一审法官都认为这说明李爽认可了房子是他母亲的。
诉讼策略指引
想要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必须针对李爽一审败诉的三个点,向法官逐一阐述清楚。
首先,李爽之所以和父亲李章互换指标是因为李章先申请了朝阳区的经适房,申请完之后李章又看上了昌平区的一套经适房,但李章的经适房指标已经用在申购朝阳的房屋,就与李爽协商借用李爽的经适房指标出资购买了昌平的经适房。一年后,朝阳区的经适房下来了,李章因为借李爽的名义买了昌平区的房子,朝阳区的住房就不想要了,而李爽在京没有住房就和父亲商量,借李章的名义出资购买了朝阳区的经适房。第二,购房手续都是李炳办理是因为李爽本人不善交际,还口吃。而李炳是国企领导,之前李章买的那套昌平区的房子购房手续也是李炳操办,李爽和李章都认为李炳经验丰富,因此这次朝阳区的房子李爽和他父亲还是委托大哥办理。第三,李爽愿意达成调解的原因在于李炳对他说让母亲先处理房屋,然后母亲才有权利把房子过户给他。李爽本质是为了过户才自愿调解。而且先行处理只是让他母亲代为处理,并不是把他的房子给他的母亲,不影响借名买房的成立。
笔者在针对上述三个问题作出合理解答的同时,还着重强调了李章借李爽名义买的房子,已经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对于互换指标的协议,李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现在,对于李爽借其李章名义买的房子,李炳想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把房子算作父亲的遗产,这对李爽来说极不公平,请二审法院主持正义,公正裁决。
二审法官在听过我方主张后,认为一审判决有问题,判决发回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重审以后,一审法官采信了我们的观点,认定李爽和其父亲李章成立借名买房的关系,判决房屋过户给李爽。李炳也未再上诉。另外本案有一特殊性,一般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借名行为会被认定无效,因为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根据法律规定,保障性住房不能借名购买,但由于双方借名购买经适房行为发生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根据北京高院的规定可以认定借名买房有效。
法条链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六条: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可予支持。政策、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