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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纠纷案例

家庭内部对安置房产所达成分割协议,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0-02-18 浏览:

      李松律师(18518071489)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某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某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果蕊诉被告宋长荣、被告果春林、被告果春华、被告果玲、被告果英、被告果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果蕊及其委托代理刘向东、被告宋长荣、被告果春林、被告果春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靖玉香、被告果英、被告果玲、被告果兰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彦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果蕊诉称:果庆平(2017年2月22日去世)与被告宋长荣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五名子女即被告果玲、果英、果兰、果春林、果春华。我是果春华之女。2015年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54号院拆迁,果庆平购置杨坨三号地块XX号楼XX单元XX层XX一套一居室,面积55平方米,价格22.9万元。2015年10月,果庆平、宋长荣、果玲、果英、果兰、果春林、刘影、果春华、靖玉香订立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XX号院拆迁,以父亲果庆平50平米购置杨坨三号地块XX号楼XX单元XX层XX一居一套,面积55平方米,购置价格22.9万;以母亲宋长荣50平米购置杨坨三号地块XX号楼XX单元XX层XX一居一套,面积55平方米,购置价格22.9万;以上房产果庆平、宋长荣夫妻协商一致,各自名下房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百年,依据亡者生前意愿处置房产,另一方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权。”此外,协议还记载了其他内容。2016年1月31日,果庆平立遗嘱,内容:“本人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杨坨三号地块XX号楼XX单元XX层XX一居室(面积55平方米)安置房和其他财产在我百年之后均由孙女果蕊继承。”此外,遗嘱还记载了其他内容。现要求:1、确认果庆平于2016年1月31日所订立遗嘱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果玲、果英、果兰共同答辩: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从原告提交的《遗嘱》形式上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原告提交的《遗嘱》第三条:“本遗嘱立于年月日”中的日期并未注明。而且,立遗嘱人中的日期也是空白,无法确定该遗嘱为何时所立。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应属无效。其次,从原告所提交的《遗嘱》的实质内容看,应当属于遗赠。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接受遗嘱的表示,应视为其已经放弃受遗赠。在我们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之前,我们并未看到过遗嘱,只有在2019年1月25日微信聊天时听本案被告果春华提及过,根据《继承法》规定,即使《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由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原告已经放弃受遗赠。
被告宋长荣、果春林、果春华共同辩称:我们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果庆平和宋长荣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女二子:长女果玲、次女果英、三女果兰、长子果春林、次子果春华。果庆平于2017年2月22日去世。果春华和靖玉香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果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前街甲XX号院(以下简称“XX号院”)登记的土地使用者是果春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中街XX号院(以下简称“XX号”)登记的土地使用者是果春林。2000年11月1日,果春林和果春华签订分家单,果春林分得XX号院北房五间,果春华分得XX号院北房三间,果春华给付果春林房屋折价款8500元。2002年3月7日,果春林、果春华再次签订分家单补充协议,约定XX号院内的西厢房三间归果春华所有,建房欠款4500元由果春华归还。2015年9月,XX号院被拆迁,果春林作为被拆迁人果春华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相关拆迁文件。根据相关拆迁文件的约定,XX号院的被安置人为果春林、刘影、果爽、杨智、果庆平、宋长荣、杨文彬,安置房的具体信息为:杨坨三号地块XX号楼XX单元XX层XX一居室(55平方米)、杨坨三号地块XX号楼XX单元XX层XX二居室(87平方米)、杨坨三号地块XX号楼XX单元XX层XX一居室(55平方米)、杨坨三号地块XX号楼XX单元XX层XX二居室(87平方米)、杨坨三号地块XX号楼XX单元XX层XX二居室(87平方米)。2015年10月,果庆平、宋长荣、果玲、果英、果兰、果春林、刘影、果春华、靖玉香共同达成《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如下:“2000年全家就二老赡养及家庭房产、财产分割达成分割协议,手写分家单一份。因2015年8月遇拆迁,家庭财产发生变化,现全家就家庭财产分配及老人赡养达成如下意见: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XX号院拆迁,以父亲果庆平50平米购置杨坨三号地块XX号楼XX单元XX层XX一居一套,面积55平方米,购置价格22.9万元人民币;以母亲宋长荣50平米购置杨坨三号地块XX号楼XX单元XX层XX一居一套,面积55平方米,购置价格22.9万元人民币;以上房产果庆平、宋长荣夫妻协商一致,各自名下房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百年,依据亡者生前意愿处置房产,另一方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权。二、父亲果庆平由小儿子果春华、靖玉香夫妻赡养直至百年,一包到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医疗费、安葬费、护理费、起居及老人认为生活所需。母亲宋长荣由大儿子果春林、刘影夫妻赡养直至百年,一包到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医疗费、安葬费、护理费、起居及老人认为生活所需。三、父亲果庆平所有的一居室房产购置款22.9万元由小儿子果春华支付;母亲宋长荣所有的一居室房产购置款22.9万元由大儿子果春林支付;以上两套房产的购置款由大儿子果春林已支付完毕,本协议签订之日小儿子果春华将父亲果庆平一居室购置款22.9万元现金支付大儿子果春林。两套房产的装修由两个儿子家庭各自负担。四、父母各自所有的55平米一居室所有权归老人个人所有,百年之后如果老人生前意愿归属给没有出资购置的儿女,由未出资的儿女支付22.9万元给已经支付房产购置款的子女。五、2015年家庭共拆迁两个院子分别是54号院及108号院,拆迁人为大儿子果春林、二儿子果春华,现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由两套房产各自出15万元拆迁款,共计30万元人民币,三个女儿各自分配十万元。即大女儿果玲10万元;二女儿果英10万元;三女儿果兰1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当日支付完毕。六、两位老人有自主选择哪位子女赡养的权利,并有权利处分其个人所有其他未分配财产。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家庭会议,协商一致达成以上条款共同遵守”。2017年5月,果春林(甲方)、杨文彬(乙方)、刘影(丙方)、宋长荣(丁方)、果爽(戊方)、杨智(己方)达成《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二》,内容如下:“因2015年8月遇拆迁,现甲、乙、丙、丁、戊、己六方根据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拆迁置换所得的房屋作出以下约定,以便共同遵守:一、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杨坨三号地块XX号楼XX单元XX层XX二居室登记在果春林名下,该房产归果春林所有;二、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杨坨三号地块XX号楼XX单元XX层XX二居室登记在刘影名下,该房产归刘影所有;三、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杨坨三号地块XX号楼XX单元XX层XX二居室登记在果爽、杨智名下,该房产归果爽、杨智所有。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争议解决条款:在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戊、己、六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2018年,果春林、刘影、果爽、杨智为原告将宋长荣、杨文彬、果玲、果英、果兰、果春华起诉至本院,请求:1、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有效;2、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二》有效。2018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2018)京0112民初4212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确认原告果春林、刘影与被告宋长荣、果玲、果英、果兰、果春华、靖玉香于2015年10月签订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有效;二、确认原告果春林、刘影、果爽、杨智与被告杨文彬、宋长荣于2017年5月签订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二》有效。”现上述判决已经生效。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果玲、果兰、果英已经按照《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每人分得拆迁款10万元。
       2016年1月31日,果庆平订立代书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果庆平,男,汉族,身份证号×××。本人系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村民,现年84。因年老多病,需要人照顾,故与次子果春华和孙女果蕊一起居住生活,趁着我头脑清楚,为避免日后子女因为遗产问题产生纠纷,特订立遗嘱如下:一、本人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杨坨三号地块XX号楼XX单元XX层XX一居室(面积55平方米)安置房和我的其他财产在我百年之后均由我的孙女果蕊继承。二、本人的其他继承人见到本人所立遗嘱后应当充分尊重我的遗愿,不可因为遗产产生纠葛,本遗嘱系我真实意思表示望尊重。”见证人(代书人)田秋花和见证人步万江在《遗嘱》上签字。为证明《遗嘱》签订情况,果蕊向本院提交视频录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潞城镇杨坨三号地块XX号楼XX单元XX层XX一居室(面积55平方米)安置房为果庆平个人财产。
      2017年5月5日,果蕊以遗赠纠纷为由将宋长荣、果春林、果春华、果玲、果英、果兰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果蕊撤诉。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遗嘱》、录像资料、《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安置协议》、《选房结果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判决:果庆平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所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518071489)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果庆平订立的《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遗嘱》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果蕊主张确认果庆平于2016年1月31日所订立遗嘱有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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