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承包方仍应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发布时间:2020-02-04 浏览:

   李松律师(18518071489)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某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某某房、房地产合作某发、土地转让、某包纠纷、矿产资某等某类房地产案件的处某。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某内较早某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上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恩颐晖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颐晖养老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付万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7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颐晖养老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付万某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付万某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于本案事实认定不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付万某违背承诺不履行维修义务。2、一审法院对于剩余款项性质认定不清。3、一审法院对于我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意见均未采纳有失公允。付万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针对颐晖养老中心的上诉理由答辩称:我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付万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颐晖养老中心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给付18万元欠款;2、诉讼费由颐晖养老中心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付万某为颐晖养老中心进行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恩寺颐晖养老服务中心装修改造工程。2016年11月,颐晖养老中心开始实际使用。2017年4月13日,颐晖养老中心(甲方)、付万某(乙方)、案外人崔浩(丙方,预决算公司老总)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协议内容:“本协议内容包括《工程款支付协议》、《工程保修单》、《工程决算单》、《工程维修项目》、《安装工程》、《装饰工程》、《装修改造工程》、《争议项及扣款》、《报价说明》等附表。于2017年4月13日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定,所有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恩颐晖养老服务中心装修改造工程经甲、乙、丙三方协商,最终工程造价以总价163万元(大写:壹佰陆拾叁万元整)人民币为决算价(包含总造价5%质保金8.15万元人民币)。按照甲、乙、丙三方之前签订协议(2017年2月27日)的支付方式如下:扣除质保金8.15万元;扣之前支付金额100万元;扣除双方签订协商协议(2017年3月4日)后提前支付的金额10万元。还欠工程款44.85万元。按照协议(2017年2月27日)最终结算结果在2017年4月11日确定后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10万元。按照协议2017年7月11日甲方支付给乙方10万元。剩余金额按照双方协商结果:2017年8月11日甲方支付给乙方5万元;2017年9月11日甲方支付给乙方5万元;2017年10月11日甲方支付给乙方5万元;2017年11月11日甲方支付给乙方5万元;2007年12月11日甲方支付给乙方4.85万元。以上支付方式已经通过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另:自此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去街道闹、打举报电话,不得做出影响甲方声誉干扰甲方正常运营的言行,否则自愿处以最低10万元以上的经济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落款处有甲方颐晖养老中心盖章及法人张国胜签字、乙方付万某签字、丙方崔浩签字,日期为2017年4月13日。同日,上述三方签订《工程保修单》,内容为:“关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恩颐晖养老服务中心装修改造工程所有质量问题维修全部由乙方负责。装修房屋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恩路99号院。……保修期限:自2017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1日,保修范围:为本工程施工内所有内容:详见报价清单。备注:(1)依工程决算之日计算,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水、电、防水项目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内乙方无偿维修。(2)保修期内由乙方施工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地进行维修。(3)保修期内如属甲方使用不当造成装饰面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酌情收费。(4)对于其他未及时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到场维修,如果维修不及时,甲方有权自行组织维修,费用从维修金中扣除。(5)本保修单一式三份在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落款处有甲方颐晖养老中心盖章及法人张国胜签字、乙方付万某签字、丙方崔浩签字,日期为2017年4月13日。经询问,双方均认可该工程未经正式验收即由颐晖养老中心于2016年11月进行使用。双方认可截至诉讼时颐晖养老中心已给付付万某部分工程款,颐晖养老中心仍欠付付万某17.85万元。就欠付原因,颐晖养老中心称《工程款支付协议》系受胁迫签订,并提交2017年1月13日案外人高博与颐晖养老中心法人张国胜的电话录音,付万某称这与其本人无关;此外,颐晖养老中心称工程存在地面鼓包开裂、墙面渗水、房顶漏水等问题,并提交照片、视频若干予以佐证。付万某称颐晖养老中心提交的照片中有付万某派去的工人维修地面问题,付万某可以承担保修义务,之前也在接到颐晖养老中心电话后进行维修,只是目前颐晖养老中心不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故其难以履行保修义务,而且自颐晖养老中心不履行付款义务后,付万某亦未收到颐晖养老中心的维修通知。经询问,颐晖养老中心未能说明照片的具体拍摄日期及通知付万某进行维修的记录;第三,颐晖养老中心称付万某在工程周边、法人住所张贴告示、打举报电话,严重影响中心及法人的声誉且违反《工程款支付协议》中付万某的承诺,并提交告示予以佐证。付万某称农民工因拿不到报酬故张贴的告示,付万某认可在颐晖养老中心未按照协议支付工程款后曾打过举报电话。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基于真实意思签订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双方于2017年4月13日已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就工程决算价、质保金、已履行工程款部分、欠付工程款数额及支付方式明确进行约定,故付万某依据协议内容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颐晖养老中心主张该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但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其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颐晖养老中心在工程未经正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亦签订结算协议的情况下,又主张因质量问题拒付剩余工程款或赔偿损失,无相关法律依据,法院对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颐晖养老中心申请评估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该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依法不予准许。值得说明的是,上述认定不影响付万某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颐晖养老中心主张付万某违反协议打举报电话等影响被告声誉,应扣除十万元的经济赔偿,付万某认可因颐晖养老中心未按约履行支付工程款,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无奈拨打举报电话,法院认为该行为系付万某为维护自身权益采取的合法措施,颐晖养老中心以此为由拒付、减付工程款,无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故对颐晖养老中心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恩颐晖养老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付万某工程款十七万八千五百元;二、驳回付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518071489)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付万某与颐晖养老中心于2017年4月13日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就工程决算价、质保金、已履行工程款部分、欠付工程款数额及支付方式明确进行约定,后颐晖养老中心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故付万某主张支付欠付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所作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颐晖养老中心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签订有《工程保修单》并预留了质保金,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不能以此拒付工程款。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