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律师(18518071489)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
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 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
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原告诉称:
2005年11月28日,我父亲刘XX和被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北京市朝阳区湖光中街X号院X幢XX层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刘XX,房价款639264.75元,公共维修基金12785.3元。因购房前,刘XX和我商定该房屋由我出资购买,将来过户至我名下,为我所有,故我交纳了全部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2006年交房后,我及家人搬入涉案房屋居住至今,刘XX2007年12月28日出具证明书一份,证明涉案房屋是我出资购买,是产权所有人,希望准许过户。2008年9月18日,涉案房屋登记到刘XX名下,刘XX2014年5月24日去世,去世前未能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初,我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2015年5月18日朝阳法院判决驳回,经过上诉中院作出判决书,指明涉案房屋为央产房。经查询,根据规定,涉案房屋可以过户。我和刘XX系借名买房,故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我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
根据国管房改(2010)230号通知第二条规定,我社无权对产权进行变更,我报社向上级有关房管部门(中职机关管理局)咨询过,告知依据该文件,房屋一律不可以变更,所以我报社无权变更,无法办理过户。刘XX退休前一直都在我单位,是我单位职工,能买涉案房屋,也说明其买房时候也在我单位任职。涉案房屋性质为集资建房,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不能上市。我单位属于中央在京单位,我们单位四栋房屋都不能出售(三栋职工居住,一栋单位出租)。
一审审理查明:
原告曾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诉至我院,经(2015)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房屋系央产房,属政策性保障住房,且至今不能上市交易。本案经法官释明后,原告坚持本案主张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刘XX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李松律师(18518071489)认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涉案房屋目前无法上市交易,不具备过户条件,因涉案房屋现在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客观现实条件,因此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涉案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再行主张此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