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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无证售房的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开发商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19-07-25 浏览:

        李松律师(18518071489)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 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继承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 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南昌市兴城房地产某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发公司)为与江西省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某棉公司)、原审第三人南昌市收容某送站(以下简称某送站)预购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赣高法经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12日,某发公司与某棉公司签订《购买商品房合同》,约定:某棉公司购买位于南昌市十字街735号(某送站旧址)院内七层住宅楼二栋,总价款为1173万元。该房的开发商为某发公司。合同签订后,某棉公司自1995年4月17日起至1996年4月1日止共向某发公司支付购房款353.25万元。某发公司于1996年年初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单位承建讼争房屋;截止到一审法院审结前,讼争房屋尚未竣工。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根据某棉公司申请先后裁定冻结某发公司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查封某发公司财务资料和账册,扣押某送站土地证等证据。一审法院还裁定某发公司、某送站先行偿还某棉公司购房款353.2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另查明:讼争房屋占地的用地性质为行政划拨,使用权人为某送站。1993年1月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示“同意将某送站由现在的南昌市十字街735号迁至南昌市瀛上,迁建费用利用原址开发解决。&”1993年3月15日,某发公司与某送站签订《委托开发合同》,约定:某送站委托某发公司在南昌市瀛上兴建某送站新址,全部费用由某发公司筹措,某送站迁入新址办公后,旧址土地使用权转归某发公司。以后,某送站未就讼争房屋占地进入土地市场而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一审法院认为:某发公司与某棉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合同》,但由于某发公司未台法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也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商品房登记,未取得该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明,某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因此该合同应确认无效。某发公司与某送站虽订有协议,但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致使某发公司目前对该地仍未取得合法使用权,违反了南昌市政府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某发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与某棉公司签订合同,对造成本案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某棉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审查不严,对造成纠纷应负一定责任。某发公司应返还某棉公司的全部资金,第三人某送站对转入其账户的289.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某发公司与某棉公司签订的《购买商品房合同》无效。二、某发公司返还某棉公司预付购房款353.25万元。三、购房款353.25万元的利息损失,由某发公司承担70%,某棉公司承担30%(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从应当支付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第三人某送站对某发公司应返还资金中的289.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发公司及某送站应返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105412元由某发公司承担70%计73788.4元,某棉公司承担30%计31623.6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某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某发公司与某棉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只是因某棉公司购房资金不到位而中止合同;一审判决对造成合同纠纷的责任划分不公正;某发公司已按某棉公司要求预订了建筑材料,因中止履行购房合同,给某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由某棉公司赔偿。某棉公司答辩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送站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并认为其不应对某发公司返还某棉公司购房款中的289.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518071489)认为:
        本院认为:某发公司与某棉公司签订的《购买商品房合同》,因讼争房屋所占土地的性质为行政划拨,未补办合法手续进入市场而无效;某发公司作为合同约定的出地一方,应对因土地性质导致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某棉公司作为商品房的预购方应当知道某发公司提供的建房用地的性质,其对合同无效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购买商品房合同》无效及对导致过错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某发公司上诉主张因一审法院查封了其财务资料和账册等而无法就合同无效是否对其造成损失主张权利,对此,当事人可举证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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