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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产生争议,能否无责解约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

      2016年11月12日,原告许某(乙方)与被告黄某(甲方)通过第三人某房产中介公司(丙方)的居间服务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甲X号XX号楼X门XX号房屋,该房屋成交总价为850万元,其中房屋主体价格为330万元,房屋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的补偿价格为520万元,乙方应于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10万元,在房源查验后3天内自行支付定金40万元,于网签完成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470万元,资金通过资金存管方式支付,乙方于批贷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前,通过资金监管的方式向甲方支付130万元,乙方向银行贷款200万元。
         
  合同第八条约定:(一)、本次交易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全部。 因约定承担一方不按约定缴纳全部税费,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解除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成交总价20%的违约。(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需要缴纳纳新的税费,约定由乙方缴纳;未约定由谁缴纳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合同第九条权属转移登记约定:(一)甲、乙双方最晚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二)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所有权证书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适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三)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未能完成房屋产权转移且乙方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如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适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条款约定:(一)、如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本合同自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自动解除。乙方应按成交总价款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于合同解除之日退还抵扣违约金后剩余的乙方已付款;如已付款不足以抵扣,乙方应于解除之日支付不足部分。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解除合同后,乙方另须配合甲方办理注销网上签约等手续,如未办理甲方可单独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二)、如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自动解除。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经收取的乙方的款项全部返还给乙方,并按照房屋成交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将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返还给乙方,则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返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他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另解除合同后须配合乙方办理注销网签手续等。如未办理乙方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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